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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7年4月17日

  钱正豹、黄国华:原告乐清市精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叶加富、金秀英和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78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李笑燕:本院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被告李笑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1200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24破3号

  本院根据温州市康豪鞋材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2017)浙0324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驰豹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永嘉海天会计师事务所为温州驰豹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受理破产申请后,温州驰豹鞋业有限公司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有关温州驰豹鞋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解除,执行程序中止;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仲裁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财产后继续进行;有关温州驰豹鞋业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温州驰豹鞋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7年5月19日以前,向温州驰豹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永嘉县瓯北街道罗浮大街148号1楼,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金辉,联系号码:13706695187、0577-67332169)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情况,并提交有关证据。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温州驰豹鞋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驰豹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二、本院定于2017年5月24日下午14时3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温州驰豹鞋业有限公司应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7条第1款之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5条之规定,从公告之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温州驰豹鞋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方圣高、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6、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7、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11民初3577号

  张俊: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市宝瑞置业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411民初35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411民初616号

  浦江六六针织有限公司、张国栋、张国柱、王永兴: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新正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巡回法庭(嘉北街道办事处内)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6)浙0421民初2805号

  嘉善申贸紧固件厂、李跃忠:本院受理原告嘉兴中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嘉善申贸紧固件厂、李跃忠典当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421民初28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当金99040元及综合服务费、逾期利息:以本金99040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被告李跃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6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4210元,由被告嘉善申贸紧固件厂、李跃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21民初5234号

  胡国荣:本院受理原告卜文权、卜银祥与被告胡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或无人查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卜文权、卜银祥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495元,减半收取224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898元,由原告卜文权、卜银祥负担。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83民初6388号

  谢杭:本院受理原告沈健与被告谢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6)浙0483民初638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谢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沈健货款29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650元,由被告谢杭负担。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1418号

  钟继民:本院受理原告顾培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离婚案件当事人权利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7月19日9时00分在本院菱湖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8806号

  郑顺良、吴银花:本院受理原告方雪飞与被告郑顺良、吴银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88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378号

  盛丽忠:本院受理原告倪慧云诉被告盛丽忠、祝伟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7月7日14时00分在本院白龙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872号

  戴宏军: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诉被告戴宏军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调解室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860号

  程小秋、江炳炎、王俊、周彩花: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诉被告程小秋、江炳炎、王俊、周彩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调解室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1153号

  何文玉、周秋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为与被告何文玉、周秋娥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02民初11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23民初947号

  施文尧:本院受理原告张一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武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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