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俩要养6个小孩 因家庭困难将小儿子卖了
法院最后为何判了遗弃罪?
本报记者 高敏 通讯员 南轩
夫妻俩要养育6个孩子,身为顶梁柱的男人又因车祸双腿残疾,被逼无奈下,两人将出生44天的小儿子卖给了一对多年无子的夫妻……案子一审时,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嘉兴南湖法院最后却判了遗弃罪,这是为何?
去年1月,嘉兴余新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说有对云南夫妻家里有好几个孩子,竟然又把最近生的1个儿子卖掉了。警方根据线索很快找到了这对夫妻,还有为两人找买家的中间人。
经查,张某和苏某1999年登记结婚,都是云南省永善县人,2004年来嘉兴打工。两人有5个孩子,张某的弟弟过世后,夫妻俩又把弟弟的孩子带过来抚养,这样夫妻俩实际上养育着6个孩子。举报中被卖掉的小儿子是两人亲生的,2015年11月出生,卖掉时孩子才出生40多天。
张某夫妻俩生活拮据,作为家庭主要劳动力的张某在2009年因车祸致双腿部分功能丧失,被评定为九级伤残、十级伤残各一处,现在走路还坡脚。
迫于经济困难,夫妻俩商议后决定把小儿子卖掉,并让三叔邹某去找找人家。在邹某和朋友姜某的介绍下,张某夫妇决定将孩子卖给一对在桐乡做生意的河北夫妻。这对夫妻因女方无生育能力,结婚多年膝下无子,迫切地想领养1个孩子。
2015年12月,双方见面,并带孩子做了体检。确认健康后,对方支付6万元给邹某,要求孩子生父母与孩子不再来往,然后将孩子带回抚养。事后,姜某获取8000元好处费,邹某获取6000元好处费,而张某夫妇获得4.6万元。
去年1月,男婴被民警解救,交还给张某夫妇。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苏某、邹某、姜某为获取非法利益,贩卖儿童,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
去年12月,南湖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拐卖儿童罪罪名有误,予以纠正。张某、苏某虽然从领养人处收取一定数目的钱财,但他们的初衷是家中孩子多,生活困难,而且也初步了解到收养家庭是因不能生育而收养,并非单纯地为了非法获利,因此法院认为,不能以拐卖儿童罪定罪处罚,张某的辩护人提出以遗弃罪定罪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南湖法院一审以遗弃罪,判处张某、邹某、姜某有期徒刑1年,苏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违法所得6万元予以没收。
经办此案的范法官告诉记者,经调查,张某夫妇的子女众多,家庭经济条件确实很困难。
张某在庭上也说,之所以要把孩子送养,一方面是为了减轻负担,另一方面也希望孩子能去个好人家过上好日子。范法官在审理中发现,孩子在另一个家庭生活的这段时间,确实过得不错,对方对孩子宠爱有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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