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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 告

法院公告

2017年4月18日

  (2016)浙0102民初2388号

  杜盛焕、王阿多: 本院受理原告徐萌为与被告杜盛焕、王阿多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2民初4617号

  李君琴、施雅敏: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近江食品市场丽卫食品经营部与被告李君琴、施雅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2民初5080、5081号

  应国明、孟红影: 本院受理原告金子富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裁定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2民初1238号

  张建华: 本院受理原告周君燕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诉讼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判决由原、被告依法承担本案全部法院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9调解室开庭审理。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6民初11965号

  陈斌、叶静: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汇隆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72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们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1805号

  陈丽仙: 本院受理原告姚宇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归还借款、支付利息,承担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6民初11966号 

  陈振乾、张连芳: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汇隆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72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6民初12031号

  董雪峰、罗会派: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君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06民初120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6民初10841号

  冯江英: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长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诉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你方归还垫付款,并支付利息等,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1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72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6民初10463号

  杭州联合超滤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上海声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浙0106民初10463号民事判决书。杭州联合超滤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声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75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6民初9967号

  杭州转塘万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方国雄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106民初9967号民事判决书。杭州转塘万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方国雄借款本金500000元、支付利息230000元(暂计算至2016年12月5日,此后至主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另计),共计73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6民初11668号

  华利平、叶安平、苏学峰: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汇隆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及诉被告王秀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72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们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569号

  孙建: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汇隆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72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6民初10839号

  吴忠汇、毛小丽: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长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你们归还垫付款,并支付利息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1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72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们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6民初8585号

  向跃罗: 本院受理原告陈向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106民初85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1808、1812号

  袁承页: 本院受理原告袁福娣诉你及郑兰金民间借贷纠纷两案,原告诉请归还借款、支付利息,承担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648号

  张民仙: 本院受理原告张英君诉你与施回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施回仁、张民仙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法庭中法庭(1)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1208号

  张云涛: 本院受理原告夏蕴龙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张云涛归还欠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法庭中法庭(1)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3862号

  冯相忠、陆秋芳:本院对原告张天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16)浙0108民初3862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5901号

  杭州航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杭州敦崇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16)浙0108民初5901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5235号

  西安源盛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16)浙0108民初5235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5570号

  范晓牛:本院对原告巫华燕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16)浙0108民初5570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4932号

  郑飞:本院对原告周金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16)浙0108民初4932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4124号

  施波、董小英、张英尔、嵊州市通益石斛专业合作社:本院对原告胡木忠与被告施波、董小英、张英尔、嵊州市通益石斛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16)浙0108民初4124号]。判决如下:

  一、被告施波、董小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归还原告胡木忠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6年7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被告施波、董小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胡木忠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8000元。

  三、被告施波、董小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胡木忠为本案支出的公告费650元。

  四、被告张英尔、嵊州市通益石斛专业合作社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权向被告施波、董小英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20元,财产诉讼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560元,共计人民币5980元,由被告施波、董小英、张英尔、嵊州市通益石斛专业合作社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4097号

  俞民君、张英尔、王军渭、嵊州市通益石斛专业合作社:本院对原告胡木忠与被告俞民君、张英尔、王军渭、嵊州市通益石斛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16)浙0108民初4097号]。判决如下:

  一、被告俞民君、张英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归还原告胡木忠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6年7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被告俞民君、张英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胡木忠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8000元。

  三、被告俞民君、张英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胡木忠为本案支出的公告费650元。

  四、被告王军渭、嵊州市通益石斛专业合作社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俞民君、张英尔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20元,财产诉讼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560元,共计人民币5980元,由被告俞民君、张英尔、王军渭、嵊州市通益石斛专业合作社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4120号

  俞民君、张英尔、周君兴:本院对原告汪文芹与被告俞民君、张英尔、周君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16)浙0108民初4120号]。判决如下:

  一、被告俞民君、张英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归还原告汪文芹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6年7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被告俞民君、张英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汪文芹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8000元。

  三、被告俞民君、张英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汪文芹为本案支出的公告费650元。

  四、被告周君兴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俞民君、张英尔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20元,财产诉讼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560元,共计人民币5980元,由被告俞民君、张英尔、周君兴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4408号

  任行、杭州融富贸易有限公司、中博展览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杭州滨江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08民初44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4794号

  孙见明:本院对原告杭州康意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108民初47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4975号

  上海安骋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对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108民初49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4894号

  上海俞雨寄递有限公司、马清:本院对杭州百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08民初48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4335号

  沈建:本院对姚启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108民初43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09 法院公告 2017-04-18 2 2017年04月18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