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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 告

法院公告

2017年4月18日

  (2016)浙0108民初5250号

  解涛:本院对盈通汽车服务(杭州)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108民初52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4469号

  杭州雅各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杭州苏泊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泊尔物业公司)诉被告杭州雅各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各布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08民初44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雅各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给原告杭州苏泊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人民币36332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给原告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逾期支付物业费的违约金(以31500元为基数的违约金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以4832元为基数的违约金自2016年7月2日起计算)。二、被告杭州雅各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给原告苏泊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水电费人民币371160.66元及公告费人民币650元。三、驳回原告杭州苏泊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526元,由被告杭州雅各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4496号

  杭州雅各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杭州苏泊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雅各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08民初44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苏泊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雅各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6年7月29日解除。二、被告杭州雅各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给原告苏泊尔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72000元及自2016年3月1日起至2016年7月29日止的租金人民币360000元。三、被告杭州雅各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腾退位于杭州市滨江区江晖路1772号苏泊尔大厦二层(含一楼门面一间作楼梯出入口使用)的租赁房屋,并按1.6元/日/平方米*1500平方米的标准支付给原告自2016年7月30日起算至租赁房屋实际腾退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四、被告杭州雅各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给原告苏泊尔集团有限公司公告费人民币650元。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780元,由被告杭州雅各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91民初2907号

  吴龙:本院受理原告沈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191民初29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沈强的起诉。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91民初3401号

  齐辉军、郑周萍: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万亚置业有限公司诉你们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91民初34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91民初2908号

  吴秀慧:本院受理原告沈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191民初29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沈强的起诉。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6400号

  贾轶源: 本院受理原告沈文海诉被告贾轶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0民初1640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8618号之一

  解晓波、沈鹏、周佶岚、许庆荣、王晓荣、俞美忠: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余杭区钱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解晓波、沈鹏、周佶岚、许庆荣、王晓荣、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俞美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0民初1861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8557号之一

  吕剑、徐建平、俞美忠: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余杭区钱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邵益飞、吕剑、徐建平、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俞美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0民初1855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8562号之一

  吕剑、徐建平、俞美忠: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余杭区钱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吕剑、邵益飞、徐建平、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俞美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0民初1856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8635号之一

  沈鹏、周佶岚、许庆荣、解晓波、王晓荣、俞美忠: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余杭区钱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鹏、周佶岚、许庆荣、解晓波、王晓荣、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俞美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0民初1863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3636号

  童有连、姚国芬、姚斌: 本院受理原告王涛诉被告童有连、姚国芬、姚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4日9时00分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瓶窑法庭第五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8570号之一

  王晓荣、沈鹏、周佶岚、许庆荣、解晓波、俞美忠: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余杭区钱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晓荣、沈鹏、周佶岚、许庆荣、解晓波、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俞美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0民初1857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6322号

  吴晓珍: 原告王昌军与被告吴晓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9月1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8565号之一

  徐建平、吕剑、俞美忠: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余杭区钱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建平、邵益飞、吕剑、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俞美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0民初1856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8633号之一

  许庆荣、沈鹏、周佶岚、解晓波、王晓荣、俞美忠: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余杭区钱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许庆荣、沈鹏、周佶岚、解晓波、王晓荣、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俞美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0民初1863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4453号

  赵梦露: 本院受理原告胡伟炜诉被告赵梦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4日9时30分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瓶窑法庭第五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8636号之一

  周佶岚、沈鹏、许庆荣、解晓波、王晓荣、俞美忠: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余杭区钱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佶岚、沈鹏、许庆荣、解晓波、王晓荣、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俞美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0民初1863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6395号

  诸暨市城北钟明永针织厂: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四通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0民初1639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8601民初81号

  杭州汇润涂料有限公司、冯旭建、陈芬荣: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双剑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汇润涂料有限公司、冯旭建、陈芬荣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14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2017)浙8601民初80号

  杭州顺通印刷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双剑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顺通印刷材料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14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2017)浙0127民初671号

  任苏北:本院受理原告王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17日上午9时在淳安县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672号

  任苏北:本院受理原告王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17日上午9时在淳安县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673号

  任苏北:本院受理原告王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17日上午9时在淳安县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679号

  江小勇:本院受理原告王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17日上午10时在淳安县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204民初311号

  林素国、林金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行为与被告林素国、林金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04民初314号

  冯义、吕启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行为与被告冯义、吕启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8834号

  林叶娟、戴照平、张国忠: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娟、戴照平、张国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12民初88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17-04-18 2 2017年04月18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