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0版:公 告

仲 裁 公 告

  吴炜:本委受理的(2017)杭仲(萧)字第56号申请人徐冲与你方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请求裁决:1、解除申请人与你方于2015年11月14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你方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仲裁风险告知书、授权委托书(格式)、仲裁反请求申请书(格式)、答辩书(格式)、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仲裁当事人意见反馈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20日内。上述期限届满后,本委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17年7月10日下午两点整在本委萧山分会第一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西河路447号104室,邮编311200,电话0571-82669050)杭州仲裁委员会

  宁波祥合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汪思政与你单位及小麦(浙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诸劳人仲案字〔2016〕1490号),本委已依法受理并予裁决,裁决内容如下:一、由你公司支付申请人汪思政2016年7月份剩余工资3055元、二倍工资(不含实际工资)4446元、经济补偿2754.15元,以上金额总计10255.15元限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由小麦(浙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裁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为汪思政补缴2016年6月至7月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缴费金额以诸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核定为准,单位应缴费用由宁波祥合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个人应缴费用由汪思政自行承担。如不服本裁决,各当事人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无法用其他方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裁决书,依照《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视为送达。诸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嘉兴市绿岛风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城刚):本委受理的申请人罗艳清、彭开乾、何春富、方衍江、杨雪艳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秀洲劳人仲案字[2017]第78、79、80、81、82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和证据副本、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分别定于2017年5月31日上午9时00分、9时30分、10时00分、10时30分、11时00分在嘉兴市秀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嘉兴市昌盛中路598号秀洲区社会矛盾联合调解中心一楼114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嘉兴市秀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7年4月18日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10 仲 裁 公 告 2017-04-18 2 2017年04月18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