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剿劣行动遭受事故伤害可享工伤待遇
本报记者 张倩
本报讯 昨天,记者从省人力社保厅了解到,今后,在我省“剿灭劣Ⅴ类水”行动中,因工作需要直接参与的专职人员和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关系的其他非专职人员遭受事故伤害的,可享受工伤待遇。
为配合全省“剿灭劣Ⅴ类水”行动、保障相关人员的权益,省人力社保厅日前下发《关于参与“剿灭劣Ⅴ类水”行动遭受事故伤害职工工伤待遇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参与“剿灭劣Ⅴ类水”行动遭受事故伤害职工的工伤待遇保障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通知,在“剿灭劣Ⅴ类水”行动中,因工作需要直接参与的专职人员和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关系的其他非专职人员遭受事故伤害的,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认定为工伤,并按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充分利用绿色通道等方式,保障工伤职工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对事实清楚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采取简易处理程序,缩短工作时限;对重症瘫痪、不适宜外出的工伤职工,应当组织医疗卫生专家上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加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支付环节的信息互联互通,确保工伤职工及时足额获得经济补偿。
自全省“剿灭劣Ⅴ类水”誓师大会召开后,我省各地积极行动,以舍我其谁的责任担当、时不我待的豪迈气魄,因地制宜“一河一策”迅速打响剿灭劣Ⅴ类水攻坚战,全省各地基层干部群众迎难而上,奋战在治水一线。3月29日下午3时20分,连日奔忙在剿劣一线的桐庐县瑶琳镇农科员童有希在姚村和村干部商谈温室甲鱼场的整治工作。下午4时左右,童有希突发心肌梗塞休克,倒在了治水工作现场,经抢救无效去世,享年58岁。这位2016年度杭州市“五水共治”先进,被群众誉为“最美治水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