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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版:说 法

父亲:生活困苦想要赡养费 儿子:我年过花甲也没收入

律师:年龄不是推卸赡养责任的借口

  编辑同志:

  按理说,耄耋之年应该是安享晚年的时候,可是,我近日却因为生活困难,不得不和儿子闹起了矛盾。我今年82岁,没有收入来源,一直靠以前的积蓄度日。早年间,我的生活还算过得去,可是后来因为老伴去世前治病花去了大半积蓄,加上近几年我的身体状况越来越差,经常需要看医生、买药物,积蓄基本上用完了。

  前些日子,我想让我唯一的儿子为自己承担一部分生活、医疗费用。但是儿子也以自己无多余的生活费用,且已年满60周岁、已经没有劳动报酬为由拒绝了。其实,我了解到的情况是,儿子虽然没有了劳动报酬,但他还有养老金、房租收入以及其女儿定期定量给他的生活费。有了这些钱,儿子除维持正常生活外应该还会有结余的,可现在他竟然对我不理不睬,我真是越想越伤心。请问,我这个已经退休的儿子,是否有赡养父亲的义务?

  东阳读者:李大爷

  东阳市法律援助中心董律师:

  如果李大爷所说的情况属实,那么他儿子所说的理由不能成立,必须向李大爷支付赡养费。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另外,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也指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这就是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以血缘关系的存在为基础的。只要存在父母子女关系,子女就必须对父母承担赡养义务,不论子女是否年满60周岁、有无经济来源、有无履行能力等。换句话说,赡养的权利和义务,只有在父母或子女一方死亡时才能告以终结。

  李大爷的儿子虽然已满60周岁,但年龄并不能改变他与李大爷之间的血缘关系,也不能否定彼此之间存在的赡养权利与义务。因此,李大爷的儿子不能以此为借口推卸自己的赡养责任,更何况,他还有养老金、房租收入、其女儿定期定量给他的生活费等资金来源,除维持其正常生活外,仍有结余。如果李大爷的儿子固执己见,拒不承担赡养费用,李大爷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依法判决并强制执行。

  此外,我国《婚姻法》第28条还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假如李大爷的儿子有朝一日真的失去承担支付赡养费的能力,只要李大爷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具有相应的供养能力,李大爷也可以要求他们承担赡养义务。

  通讯员 虞毓涵


浙江法制报 说 法 00005 父亲:生活困苦想要赡养费 儿子:我年过花甲也没收入 2017-04-19 2 2017年04月19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