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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 告

仲裁公告

  杭州眬腾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更名前:杭州宏旭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姜可营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劳人仲案字﹝2017﹞第047号仲裁裁决书。限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件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你单位认为本委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在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嵊州市明悦菜馆:马良、应海正、马键伟等15人与你单位工资争议一案,本委已依法受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应诉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现特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嵊劳人仲案字〔2017〕第061号应诉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17年5月21日上午九时在嵊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嵊州市剡城路369号二楼)开庭审理此案,请按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嵊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嵊州市新里程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曾光在与你单位工资、经济补偿金、年休假工资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争议一案,本委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特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嵊劳人仲案字〔2016〕第349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裁决如下:

  一、嵊州市新里程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曾光在工资600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0000元,两项合计16000元,款限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申请人曾光在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嵊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嵊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嵊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浙江哈钛科技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宝鸡欧宝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会已仲裁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7)宝仲裁字第5号《仲裁裁决书》。请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宝鸡仲裁委员会

  2017年4月19日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09 仲裁公告 2017-04-19 2 2017年04月19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