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年4月19日
(2016)浙0302民初13977号
吴天旭、麻聪赛: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商贸城好天使纺织品店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139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14022号
潘国强、姜小英、林靖:本院受理原告潘旭明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140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1588号
杨文彬、苏醒: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安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纪律监督卡及(2017)浙0303民初1588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本案定于2017年7月25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1587号
陈修敏、许道凯: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安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纪律监督卡及(2017)浙0303民初1587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本案定于2017年7月3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1589号
雷善琴、郭美玲、雷维维: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安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纪律监督卡及(2017)浙0303民初1589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本案定于2017年7月3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3民初5174号
陈建坚、董学利、郑启进: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德莱尔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建坚、董学利、郑启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4250号
温州市万通控股有限公司、陈建华、余虹、陈怀中、陈建敏、刘嵘、陈映霞、彭星:上诉人温州市范西尼服饰有限公司就(2016)浙0304民初4250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6081号
邱林法、陈回林: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合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邱林法、陈回林、蔡小迪、蔡治富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608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大荆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7219号
金伟林: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荆支行与被告金伟林、吴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721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大荆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10395号
施九义(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110214012)、徐晓玲(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410184724)、施旭良(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905044016):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港支行与被告施九义、徐晓玲、施旭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1039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10396号
施九义(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110214012)、徐晓玲(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410184724)、施旭良(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905044016):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港支行与被告施九义、徐晓玲、施旭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1039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余纪平、梁微芬、林昌书: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市支行诉被告余纪平、梁微芬、林昌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17年7月25日14时00分在本院虹桥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乐清市人民法院
郑素琴、王丁喜、万福银、张新林: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市支行诉被告郑素琴、王丁喜、万福银、张新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17年7月25日14时00分在本院虹桥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姚伊里: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被告姚伊里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17年7月25日14时30分在本院虹桥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乐清市人民法院
钱美芬: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被告钱美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17年7月25日15时00分在本院虹桥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钱恒余: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被告钱恒余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17年7月25日14时30分在本院虹桥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苏光桂: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被告苏光桂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17年7月25日15时00分在本院虹桥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夏如军: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被告夏如军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17年7月25日14时30分在本院虹桥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黄永海: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被告黄永海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17年7月25日15时00分在本院虹桥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鲍约约、陈欣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被告鲍约约、陈欣宜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17年7月25日09时30分在本院虹桥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朱永海、张迪芬、陈旭明、朱梦梦、陈光池: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合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永海、张迪芬、陈旭明、朱梦梦、陈光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17年7月25日09时30分在本院虹桥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24破5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永嘉县东瓯陈锋阀门厂的申请,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2017)浙0324破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永嘉博盛阀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建桥律师事务所担任永嘉博盛阀门有限公司管理人。永嘉博盛阀门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7年5月23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恒隆商务楼1602室,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潘雄伟,联系电话:13858853727)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永嘉博盛阀门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7年5月31日下午14时3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11民初882号
嘉兴市经开新星肥牛王火锅店: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市经开城南街道罗新酒店用品商行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人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559号
汤绍富:本院受理原告张国平与被告汤绍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7500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21民初5440号
丁国忠:本院受理原告徐瑞珍、李玉英诉被告丁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421民初5440号起诉状副本及原告提供的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35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646号
韦科:本院受理原告裴粉观诉被告韦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421民初646号起诉状副本及原告提供的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610000元;2、被告赔偿逾期还款借款利息损失(以借款本金610000元,按月息五厘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2675号
浙江金多儿针织有限公司、蒋俊萍(公民身份号码33072419771108806X):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市正达经编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浙江金多儿针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770163元及利息损失4866.10元(暂计);被告蒋俊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2017年8月24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13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24民初1231号
胡小平:原告夏云忠诉被告胡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应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如不按时领取,经过60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4民初1230号
胡小平、刘月琴:原告夏云忠诉被告胡小平、刘月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应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如不按时领取,经过60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24民初5391号
游雪江:本院受理原告周建忠诉被告游雪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424民初53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游雪江归还原告周建忠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120000元(暂计算至2016年11月20日,以后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结;二、被告游雪江支付原告周建忠为实现债权支出的代理费23200元,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结;三、驳回原告周建忠的其他诉讼请求。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1292号
芮根强:本院受理原告芮小荣与被告芮根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无法采取直接、邮寄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与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是公告期满后的30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康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96号
边振宇: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吴兴农村合作银行城中支行与被告黄云美、边振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502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1014号
董阿毛:本院受理原告全金日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7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880号
邹银良:本院受理原告潘晓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7月25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874号
沈勇、丁小红:本院受理原告潘晓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7月25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45号
邱新伟:本院受理原告蔡文雅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03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621号
戴建兵:本院受理原告潘晓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7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23民初7174号之一
马俊飞:本院受理原告吴松青诉被告马俊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523民初71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2548号
金俊毅、王敏丹:本院受理原告龚明福与被告金俊毅、王敏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02民初254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14164号
方遒:本院受理原告余跃平诉被告方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方遒公告送达本院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9672号
诸葛叶磊:本院受理原告陈青琴诉被告赵中海、诸葛叶磊、周春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诸葛叶磊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967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诸葛叶磊、周春芬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陈青琴货款1752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6年6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青琴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888元,由被告诸葛叶磊、周春芬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9671号
诸葛叶磊:本院受理原告施宝芳诉被告赵中海、诸葛叶磊、周春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诸葛叶磊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967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诸葛叶磊、周春芬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施宝芳货款625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6年6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施宝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诸葛叶磊、周春芬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9714号
诸葛叶磊:本院受理原告刘爱玲诉被告赵中海、诸葛叶磊、周春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诸葛叶磊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971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诸葛叶磊、周春芬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刘爱玲货款132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6年6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爱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80元,由被告诸葛叶磊、周春芬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9022号
诸葛叶磊:本院受理原告陈仕忠、姜邓丽诉被告赵中海、诸葛叶磊、周春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仕忠、姜邓丽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被告诸葛叶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诸葛叶磊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9022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陈仕忠、姜邓丽撤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9670号
诸葛叶磊:本院受理原告徐员兰诉被告赵中海、诸葛叶磊、周春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诸葛叶磊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967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诸葛叶磊、周春芬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徐员兰货款46788.7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其中1193元自2015年11月3日起计算利息损失,其余45595.76元自2016年6月13日计算利息损失,利息损失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徐员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650元,由被告诸葛叶磊、周春芬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4099号
郑伟建、李赞法、罗彩芳、郑明荣、沈曦曦: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郑伟建、李赞法、罗彩芳、郑明荣、沈曦曦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140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郑伟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透支本金197540.21元,并支付利、罚息(计算至2016年8月4日为48825.21元,以后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但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二、被告李赞法、罗彩芳、郑明荣、沈曦曦对上述款项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96元,由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负担96元,被告郑伟建负担490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郑伟建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3804号
吴伟水、王海燕、吴江明、金小萍: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伟水、王海燕、吴江明、金小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138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伟水、王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归还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暂算至2016年8月3日为68033.41元,以后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吴江明、金小萍对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412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吴伟水、王海燕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2219号
吴俊成: 本院受理原告陈新芳与被告张超、楼媛媛、吴俊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表、判后答疑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义乌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