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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今年要为用人单位减负17亿,明年减31亿

  本报记者 张倩 通讯员 斯燕

  本报讯 昨天,记者从省人力社保厅了解到,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我省将失业保险单位费率由1%进一步下降为0.5%,个人费率保持0.5%不变。降费率期限从2017年5月1日起到2018年12月31日。经测算,此次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后,2017年将再为我省用人单位减轻负担17亿,2018年将减负31亿。

  记者获悉,此次降费已经是我省近年来第三次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了。2015年1月,我省首次将失业保险费率降低,从3%降为2%,即单位为1.5%,个人0.5%。第二、三次降低是阶段性下降,执行期限至2018年底,主要为减轻企业负担,个人费率不变,单位费率在2016年5月先下降为1%,此次进一步下降为0.5%。

  近年来,我省坚持参保扩面与优化支出同步推进,失业保险参保实行五费合征。2016年底,全省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1317万人,同比增加56.75万人,增长4.5%。失业保险基金支出68.7亿元,其中,防失业、促就业支出37.45亿元,占54.5%,增长7.74%。

  为助推企业稳步发展,我省坚持降低费率与援企稳岗同步发力。2015年失业保险费率下降1个百分点,为全省用人单位和职工减负34亿元,2016年再下降单位费率0.5个百分点,为用人单位减负16亿,两年共减负84亿元。在去产能工作中,深入贯彻落实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及时发放稳岗补贴,从源头上稳定就业。2016年,共发放稳岗补贴10亿元,增长167%,惠及企业4.68万家,增长100.8%,涉及职工239万人,增长181%。

  同时,我省坚持扩大领金范围和提高待遇标准联动推进,各地采取多种措施,使更多失业人员生活得到有效保障。2016年,累计有22.48万名失业人员领到失业保险金,29.87万农民工获得一次性生活补助。失业人员月人均领取失业保险金1321.48元,比上年增加136.51元,增长11.52%。


浙江法制报 新闻 00003 浙江出台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2017-04-20 2 2017年04月20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