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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湖里游泳被处罚是对是错?

杭州大伯和西湖管委会法庭上激烈争辩

  通讯员 西法

  本报讯 西湖的美享誉世界,吸引了无数游客。甚至还有一些游泳爱好者,喜欢在西湖中游泳,这一行为也让市民争议不断。昨天,杭州市西湖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行政处罚案,就与此有关。原告是一位姓龚的杭州大伯,而被告则是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西湖管委会)。

  事情要从去年4月26日清晨说起,当时,龚大伯在西湖里游泳,被正在巡查的西湖管委会执法队员发现。当年9月,西湖管委会根据《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对龚大伯作出了罚款150元的决定。另据调查,西湖管委会还曾于2015年12月13日和12月18日因龚大伯擅自在西湖里游泳,对其分别作出罚款50元和20元的行政处罚。

  龚大伯收到处罚决定书后,于今年3月向西湖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撤销被告西湖管委会2016年9月对其作出的罚款决定。

  庭审中,原、被告激烈争辩。

  龚大伯认为,在西湖里游泳属于健身,依据《全民健身条例》和《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健身是市民的权利,应当予以支持,而且他本人已经在西湖游泳20多年了。龚大伯认为,西湖管委会作出处罚所依据的条例为“在西湖内洗澡、便溺、洗涤污物和擅自游泳及其他污染水体行为”“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而其在西湖里游泳并没有污染水质,不应该受到处罚。同时他认为,西湖管委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仅程序违法,处罚结果也过重,超出了自由裁量的范围。

  西湖管委会答辩称,原告在西湖擅自游泳的事实清楚;被告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合法,其于2016年5月向原告龚大伯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原告申辩后,进行了认真复核,认为申辩理由不成立,于7月向其进行了书面送达;后于9月作出处罚决定。另外,原告提出的《全民健身条例》和《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不是其作出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的上位法,因此不能证明其处罚行为不合法。

  经过激烈辩论,龚大伯再次请求法院支持他的诉讼请求,而西湖管委会请求法院驳回龚大伯的要求。该案当庭未有结果,法院将择日宣判。


浙江法制报 新闻 00004 在西湖里游泳被处罚是对是错? 2017-04-20 2 2017年04月20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