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出本公告之日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4710号
王敬华:本院受理原告洪誉瑄诉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82民初14710号民事裁定书,主文如下:准许原告洪誉瑄撤诉。案件受理费64.5元(已减半)、公告费650元,由原告洪誉瑄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7725号
徐海生:本院受理原告虞芝英与被告徐海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1772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如下:被告徐海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虞芝英货款人民币56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6年10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1850元,由被告徐海生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你对本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8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诉讼费用,并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7日内仍未交纳的,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3144号
王一争、徐佳俊、余跃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告王一争、徐佳俊、余跃明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令状式文书告知书、程序转换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要求判令:一、被告王一争偿还信用卡透支额271186.46元及利息74014.07元(计算至2017年2月20日止),合计345200.53元,2017年2月21日起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日止,二、被告徐佳俊、余跃明对被告王一争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3日9时在本院第二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02354号
周国生、黄丽云:本院受理原告周巨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02354号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