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成了自家“后门”
中介假诉讼避限购 过户409套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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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晚报》 杨国华
深圳市汇丰房地产交易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通过广东平远县法院副院长凌某等人,利用制造虚假民事诉讼,两年间逃避限购非法过户房产409套。
两方勾结,“流水线”作案,后期甚至发展到中介的人无需去法院提交书面材料立案,而是直接将几十个“业务”材料的电子版发电子邮件,法官套用“模板”批量制作裁判文书。
记者日前获悉,房产中介老板张某因帮助伪造证据罪获刑3年,法院多名领导此前也因此获刑。
中介老板发现规避限购“门路”
汇丰房产公司于2004年成立,经营房地产经纪、交易等方面的业务,张某是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
2011年初,张某在深圳的房子要卖给范某,但因为限购无法过户。他听说可以利用法院判决过户限购房产,就问公司的法律顾问于某是不是靠谱。
于某说可以提起诉讼,将双方的买卖关系转为借贷关系,房主因“还不了钱以房抵债”,通过法院判决实现房产过户。
张某由此发现了可以规避限购的“门路”,他老家在广东省平远县,于是回老家平远县法院去打官司。
据张某供述,他一次回老家探亲,通过时任平远县公安局副局长的谢某认识了平远县法院副院长凌某(已判刑),并通过凌某将案子转给平远县法院仁居法庭庭长林某办理。他办完自己的案子后,于某跟他说,如果还有案件还可以继续这样操作。
于是,张某公司陆续接到当事人需要房产过户的单子就介绍给法律顾问于某,再将案件转到平远县法院,由平远县法院通过司法裁定的方式将双方当事人房产过户。
中介勾结法院领导流水线作业
张某说,刚开始,由汇丰房产公司的业务员将买卖双方当事人介绍给于某当面委托,再由于某将案件转到平远县法院调解,最终“以房抵债”将房产完成过户。
做了近十宗案件后,于某说这些案件可以简化流程,不用委托书,不用开庭。只要将基本资料如起诉状、借款协议、借据等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转至平远县仁居法庭林某手里,再由法官做好相关的法律文书、庭审材料等送达深圳就行。于某指导当事人签名,签完名由法官或者书记员将裁定过户的法律文书送达深圳房产登记中心,业务员协助办理房产过户。
于某说,以后的案件都是他通过上述方式传到平远县法院进行流水线操作的。刚开始他联系仁居法庭的法官,当事人也到庭开庭,但后来做多了也熟悉了,所以就不用直接到仁居法庭了,而是将做好的材料发给仁居法庭。到了后期,由于形成了一定的模板,有些甚至是电子邮件发给仁居法庭,再由法庭直接“办理”虚假法律文书。
据于某称:由于这些案件主要都是借贷纠纷、合同纠纷等产生的以物抵债的案件,所以都是按照这个操作方法来完成。很多当事人甚至没有见过面,都不认识。仁居法庭根据他们提供的材料做出虚假案件文书后,一般都集中数十份才一起送到深圳,“送达文书的法官基本上都安排住在金湖路锦程酒店热情招待,食宿由我或当事人解决,如果是我接待,一些花销和开支就到公司报销”。
两年违规“过户”409套房
经法院查明,自2011年1月起,张某和于某为帮助不符合深圳市住房限购规定的买卖双方实现房产过户并从中牟利,通过凌某的介绍,伙同林某(已判刑)采用虚假民事诉讼的方式,制作虚假的《开庭笔录》《民事调解书》等法律文书,要求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协助进行房产过户。2011年1月至11月,转移过户房产241套。因涉案房产按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价格过户,缴纳税款低于相应房产应缴税款,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1319万余元。
林某由仁居法庭调至平远县法院执行局担任局长后,于某又通过林某的居间介绍,与该院立案庭庭长邹某(已判刑)约定,采用虚假诉讼方式过户房产,其中93宗“以房抵债”实现房产过户;26宗以调解方式确认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再将案件流转至林某所在的执行局,由林某办理执行从而实现房产过户。另外7宗则在平远法院副院长凌某的授意和签发下,以判决方式确认,由林某丁所在的执行局执行从而过户。
2011年10月至2013年4月,张某、于某伙同邹某按照上述方式协助转移过户房产168套,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共计1600万余元。
中介老板因帮助伪造证据终审判3年
据平远县检方向法院提交的立案决定书等证据显示,检方对张某以涉嫌行贿罪立案侦查后,因张某常年居住在境外,便将其列为网上追逃人员。后张某从香港进入深圳市罗湖区口岸边检时,被深圳市罗湖区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抓获。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伙同国家审判机关工作人员,利用他人的审判职权,将其或其授意的虚假民事诉讼案件通过法院调解或判决的形式确认,并以强制执行方式让不符合规定的房产实现过户,严重损害了审判机关的声誉、司法的公正和权威,还影响了国家对房屋交易市场的调控政策,且致使国家税款损失超过150万元,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张某不服上诉。2016年11月23日,广州市中院终审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