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3版:中 缝

法院公告

  (2016)浙0782民初16166号

  留红华、王海平、张云兰: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留红华、王海平、张云兰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161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留红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透支本金147163.43元,并支付利、罚息(计算至2016年8月17日为33339.86元,以后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但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二、被告王海平、张云兰对上述款项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10元,保全费1470元,由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负担80元,被告留红华负担530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留红华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3民初73号

  方志美: 本院受理原告张挺诉被告方志美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3民初73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的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王宅法庭(武义县王宅镇北街8号)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3民初540号

  童红跃: 本院受理徐斌诉你及柳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14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3民初835号

  吕德宝: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与被告吕德宝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7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


浙江法制报 中 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7-04-24 2 2017年04月24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