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把他扔下楼、父亲无从查找,民政局做了初生男婴的监护人
那么问题来了,孩子养在民政局里啊?
律师为你解开关于“监护权”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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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主讲人:祝双夏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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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汪盼宏
上周一,本报刊出的《亲生母亲竟将初生的儿子扔下四楼》一文,牵动了无数读者的心。有热心读者还特地打电话过来,询问现在孩子的近况。一位周阿姨还感叹说:“为人父母,怎么能这么狠心呢?”但其实,这样的父母并非个例。这些年,“南京饿死女童案”“贵州父亲残忍虐待亲生女儿案”“深圳父亲教训儿子致死案”……不断发生的监护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极端事件,令善良的人们痛心不已。
“小倩从4楼扔下初生孩子”的最后,法院撤销了孩子母亲小倩(化名)的监护权,指定民政局为监护人。有读者问:“这民政局有权做监护人么?民政局做了监护人,那这小孩是不是就由民政局来养啊?”
为此,上周五晚上7:30,本报“法治微沙龙”特邀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浙江省律协婚姻家庭委员会主任祝双夏律师,为读者们答疑解惑。
本期《看法》栏目将本次“微课”的精彩内容整理刊出,方便大家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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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权和抚养权是一回事?
“用一句话来说,和抚养权相比,监护权范围更宽。父母未离婚,抚养权和监护权是平等一致的;父母离婚后,抚养权交由一方,但监护权不会随之变化。也就是说,有孩子的抚养权一定有孩子的监护权,但有孩子的监护权并不代表有孩子的抚养权。”祝双夏说。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由此可见,抚养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产生的一项人身权利,父母教育和抚养子女,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祝律师说,狭义上讲,抚养权就是指直接抚养权,即与子女直接共同生活的权利。夫妻离婚,不论是双方协商一致还是法院判决,必然有一方会失去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
“但这并不意味着子女的抚养权不可变更,只要符合法律规定。”
广东韶关的李某与阿兰婚后育有一子。2014年,两人离婚时约定儿子由李某抚养。离婚后,李某长期在外躲避债务,孩子留在老家由阿兰照顾。2016年3月,阿兰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儿子的抚养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好几年不在家,没有履行对孩子的抚养义务,判决孩子变为由阿兰抚养。
祝双夏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在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上,需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其合法权益为原则,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及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而监护权,是指民法上规定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法律制度。而且,监护权既包括人身监护权,也包括财产监护权。
父母不会因为离婚而丧失对孩子的监护权。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可见,不论离婚与否,父母双方对子女的监护权是平等的,除因死亡或父母子女关系的依法终止或父母监护权被依法剥夺,任何人不得加以剥夺和限制。因此,在上文的案例中,小倩作为婴儿的亲生母亲、法定监护人,是因为未履行保护、抚养该婴儿的义务,而被取消监护人资格。
哪些情形会被撤销监护权?
父母与孩子之间,并非只有关爱,没有伤害。
据报道,2015年2月4日,由于11岁的小玲(化名)多次遭亲生父亲性侵,江苏徐州铜山区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小玲父母的监护权,由铜山区民政局接管。
据悉,这是全国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也是“两高”、公安部和民政部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颁发后,全国第一例司法实践。祝双夏说,根据该意见的规定,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可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另外还有6种监护人会被撤销资格的具体情形: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6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3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一个严重侵害孩子权益的人,你再让他(她)监护孩子,会给孩子造成更大的伤害。撤销监护人程序,就是考虑了孩子的最大利益。”祝双夏说。
哪些人可以提出监护权撤销申请?
“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是一种依申请的行为,也就是说,必须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才能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祝双夏介绍,根据规定,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法律还对上述申请人作了一个兜底保障,即如果按照法律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在“小倩从4楼扔下初生孩子”一案中,就是由民政局提出申请的。
“当然,监护人资格也并非一经取消就不得恢复的。”祝双夏提到,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确有悔改表现并且适宜担任监护人的,可以判决恢复其监护人资格,原指定监护人的监护人资格终止。但以下3种情形不得判决恢复监护人资格:(一)性侵害、出卖未成年人的;(二)虐待、遗弃未成年人6个月以上、多次遗弃未成年人,并且造成重伤以上严重后果的;(三)因监护侵害行为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民政部门监护的孩子谁来抚养?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可指定有能力承担监护人义务的人和组织去照管孩子。”祝双夏说,今年3月15日,《民法总则》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它对监护制度作了一定的修改和增订。在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到指定新监护人前的这段时间,《民法总则》规定了“临时监护人”,在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在‘小倩弃儿’这个案子中,母亲小倩入狱服刑、父亲无从查找,作为法定监护人的父母被撤销监护资格。按照《民法总则》第27条,按顺序可担任监护人的有: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祝双夏说,由于这个孩子的外祖父母不愿抚养,按照《民法总则》第32条之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时,被监护人由其所属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另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承担抚养职责的儿童福利机构可以送养未成年人。
“但不管怎样,法律能向被监护人提供的只是兜底保护。每个孩子都是折翼的天使,他们来到这世上,寻求可以修补翅膀的温暖。作为父母,既然生下了他们,就应该对他们负责,尊重、爱护他们,让他们能够健康成长。”祝双夏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