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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 告

法院公告

2017年4月25日

  (2017)浙0102民初741号

  韩华东、宋元芳:原告虞伟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13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2民初3997号

  庆元县大利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浙江省电力实业总公司诉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847号

  陈朝红:本院受理原告张天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3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6民初7850号

  蒋雪珍、蒋益政: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君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06民初78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524号

  吴植华:本院受理原告樊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52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本院可以缺席判决。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5000号

  邬强:本院对原告江燕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08民初50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5079号

  浙江番天游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赛克动漫制作(营口)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番天游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08民初50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赛克动漫制作(营口)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560元,由原告赛克动漫制作(营口)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5117号

  施佳滨:本院对原告毛新祥诉被告施佳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08民初51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施佳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归还原告毛新祥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并按月息2%支付自2016年9月29日至2016年10月8日止的利息及自2016年10月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施佳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归还原告毛新祥为本案支出的公告费人民币65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30元,由被告施佳滨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5459号

  来祖明:本院对原告陈建武与被告来祖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08民初54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来祖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归还原告陈建武材料款人民币82000元。

  二、被告来祖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归还原告陈建武为本案支出的公告费65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50元,由被告来祖明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5327号

  曹肖飞:本院对原告张明康与被告曹肖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08民初53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曹肖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归还原告张明康借款人民币320000元,并按月息2%支付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6月2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曹肖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归还原告张明康为本案支出的公告费人民币65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68元,由被告曹肖飞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5482号

  李刚、戴沪君:本院对原告张志平诉被告李刚、戴沪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08民初54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归还原告张志平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并按月息2%支付自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止的利息及自2015年10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逾期利息。

  二、被告李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归还原告张志平为本案支出的公告费650元。

  三、被告戴沪君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权向被告李刚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40元,由被告李刚、戴沪君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5399号

  李刚、戴沪君:本院对原告张明康与被告李刚、戴沪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08民初53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归还原告张明康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并按月息2%支付2015年10月30日至2015年12月29日止的利息及自2015年12月3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逾期利息。

  二、被告李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归还原告张明康为本案支出的公告费650元。

  三、被告戴沪君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权向被告李刚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20元,由被告李刚、戴沪君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5770号

  石喜华、陈华丽:本院对原告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喜华、陈华丽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08民初57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副本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5196号

  叶晓锋:本院对原告傅君杰与被告叶晓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08民初51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叶晓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归还原告傅君杰借款人民币10000元。

  二、被告叶晓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归还原告傅君杰为本案支出的公告费65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叶晓锋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5499号

  陶立新:本院对原告高新区(滨江)中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陶立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08民初54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陶立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归还原告高新区(滨江)中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其中2015年6月3日至2015年8月18日的逾期利息按本金1000000计算,自2015年8月1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按本金600000元计算,并扣除已归还逾期利息15400元)。

  二、被告陶立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高新区(滨江)中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49175元。

  三、被告陶立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高新区(滨江)中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出的公告费人民币650元。

  四、驳回原告高新区(滨江)中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72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4738元,共计人民币17464元,由被告陶立新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5727号

  来祖明:本院对原告杨立标与被告来祖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08民初57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来祖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归还原告杨立标借款人民币273000元,并按月息1.5%支付2015年2月18日至2016年2月18日止的利息及自2016年2月1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来祖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归还原告杨立标为本案支出的公告费人民币650元。

  三、驳回原告杨立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64元,由被告来祖明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5337号

  苏妙荣:本院对杨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108民初53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4904号之一

  翁士瑞:本院对原告陈国仁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08民初490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4820号

  徐俊杰:本院对原告张晖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08民初482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4819号

  王红燕:本院对原告张晖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08民初481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4817号

  马立军:本院对原告张晖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08民初481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4813号

  孙观水:本院对原告张晖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08民初481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4944号

  张伟忠:本院对李佳恒诉你和王雅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108民初49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5257号

  夏小焕:本院对原告方兴东与你、杭州商友全球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08民初52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3610号

  北京兴梅达经贸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浙江苏泊尔家电制造有限公司、浙江绍兴苏泊尔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08民初36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91民初3195号

  杭州联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赵宏文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191民初31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91民初460号

  金荣泽:本院受理原告翁兆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8月2日14时30分于本院三楼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91民初2985号

  张喻竣:本院受理原告盛炯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191民初29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特82号

  本院受理丁利萍申请宣告阙连英死亡一案,经查,阙连英,女,194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中泰街道紫荆村,于2004年9月起,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一年。希望阙连英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2851号

  林小兰:本院受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林小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0民初1285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2356号

  马松伟:本院受理原告李焕生诉被告马松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马松伟住址不明,采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被告马松伟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17年8月1日上午9时在本院余杭人民法庭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09 法院公告 2017-04-25 2 2017年04月25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