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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版:一版要闻

非法卖地“雨露均沾” “村官”还自以为“富民”

法院再次为村干部腐败敲响警钟

  本报记者 高敏 通讯员 岳思轩

  村干部非法买卖土地,将得来的90多万元一分不留地分到了村里的每家每户,多数村民拿到花花绿绿的人民币后,心里乐开了花……这是发生在乐清市翁垟街道三盐村的一起非法买卖土地案。

  “已经构成了违法犯罪行为,却反而认为自己神通广大,为乡里乡亲作了很大贡献,归根结底,还是缺乏法治意识,不懂法。”乐清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赵顺鹏说。

  村干部职位虽小,却掌握着村级政务,其手上的权力与村民的利益息息相关。但近年来,随着新农村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发生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农惠农政策落实、土地征用等领域的村干部职务犯罪不断发生。当前,乐清村干部换届选举基本完成,乐清法院梳理了近4年来的村干部犯罪现象,对村干部的腐败问题再次敲警钟。

  规避资金监管有“套路”

  根据乐清法院的统计,2013年至2016年间,该院共审理村干部犯罪案件40起,其中涉自然人90人、涉村委会单位犯罪13个。这些案件主要集中在非法转让土地、倒卖土地使用权,挪用资金等5类罪名。

  有意思的是,乐清法院对历年发案数进行统计后发现,2013年为案件高发期13件,2014年和2015两个年度有所回落,2016年度又抬头,为11件。“一般来说,在村级换届选举的头尾年份,往往是村两委干部违法犯罪案件的高发年份。”赵顺鹏介绍,2013年为村级换届选举后的第一年,2016年则是村级换届选举之年。这些案件的发案线索,多数来自本村村民的举报,举报的缘由总是与选举挂钩或者是新村委“清算”老村委。

  很多村干部的落马与财务问题脱不了干系。“十多年前,村干部违法犯罪频发,尤其是2002年,乐清涉及村干部违法违纪的案件多达260件左右,真是触目惊心。”赵顺鹏介绍。

  因此,从2003年开始,乐清市全面实施村账乡镇街代理(当时叫村账乡镇代理)制度,将村两委干部与村集体的钱款进行一定程度的物理隔离。这一制度落实后,村干部犯罪发案数锐减,2012年以来,每年都维持在10件上下。尽管如此,赵顺鹏认为,近年来一些规避代理监管的新苗头,还是值得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引起高度重视。

  乐清柳市镇西潭头村村主任郑元某、村委会委员郑胜某、村支书郑祥某三人,为方便资金运作,决定脱离柳市镇政府对村集体资金的监管。他们违规将安置房的相关财务交由时任村委会委员的郑胜某负责,由郑胜某以个人名义设立安置房集资款专业账户进行管理。期间,郑胜某手上管理的资金达上千万元。这些钱供三人自行使用支配,包括汇往银行拿积分、私自放贷或资金周转等。

  经村民举报后,郑元某、郑胜某、郑祥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鉴于案件未造成村集体资产的损失,潭头村村民也对三人予以谅解,乐清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分别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2年8个月、2年10个月、1年9个月。

  通过“体外循环”的方式,达到中饱私囊的目的,这样的案例并不少见。时任乐清北白象镇后西岑村村主任的徐某某采用不入账的方法,将乐清市财政局给该村村集体的各种补贴汇至个人账户,资金用于他经营的药店周转。最终,他也因挪用资金罪获刑。

  农村土地成了“香饽饽”

  这几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的土地资源成了“香饽饽”。乐清的民营经济发达,工业用地的审批量远远满足不了中小企业的用地需求。有些企业为了“屯地”赚钱,竞相购买工业用地,土地的价格水涨船高,而一些村干部因掌握一定的权力也受人追捧。

  2009年9月,时任翁垟镇山环村村主任的林某某与村支书林赞某(已判决)商议后决定,与赵顺某、浙江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乐清市某气动电子有限公司签订了三份《育苗场租赁经营开发协议书》。两人将坐落在村塘外长兴、水产、恒兴的三处育亩场,以延长租赁期限的方式,非法转让给赵顺某和以上两家公司,租赁期限竟长达半个世纪。所谓的“租金”每亩价格仅为13万元,共计20.09亩,收取所谓土地租金261.17万元。签订租约后,这些公司便马不停蹄地在土地上搭建起钢架厂房,虽然之后被国土资源部门拆除,但水产、长兴两处育苗场已遭到破坏。

  林某某未经国土地资源部门批准,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乐清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4万元。

  赵顺鹏介绍,农村非法转让的行为几乎都有将土地转让给企业的情节。很多涉案的村干部都提到,如果将土地按照法定正规的程序进行出让、流转,村里能拿到的资金可能仅仅是土地自身价值的百分之十几,这样的利益分配让很多村民都接受不了,而这也正是一些村干部铤而走险的关键原因。他们往往认为,农村发展建设需要资金,出卖土地或变相地出卖土地是获取大额资金最直接、最便捷、最高效的方式,这也是他们及早实现当初选举时向村民所作承诺的“捷径”。

  当然,更多人仅仅是为了满足个人利益而犯罪。“在乐清农村,不少村民挖空心思、想方设法谋求村干部的职位,在竞选过程中或明或暗地消耗了大量物力财力。竞选成功后,这些人便开始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及支持者谋取利益、捞取好处。其中,有不少人在转让土地过程中收受贿赂。”赵顺鹏说。

  不过,这种追逐利益的心态,或许不是最可怕的。“不少案件中反映出来的‘涉土’犯罪行为,均经过了村两委和村民代表大会的讨论通过,得到了大多数村民的赞同。由于几乎每家每户都分到了卖地的钱,雨露均沾,人人都得到好处,家家都尝到甜头,似乎没有村民反对非法买卖集体土地。大多数村民反而希望通过高价转让土地来获取更多分红。”赵顺鹏说,即使有的村民意识到了此类行为的违法性,但不少人出于私心与杂念,也往往会选择沉默乃至隐瞒。

  法官建议:

  鉴于村一级的选民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文化不高、法律意识匮乏、明辨是非能力较弱、易受从众心理影响等问题,乐清法院建议,对于村干部候选人的初审,乡镇街的组织部门应进行准入资格审查,严格把关。“可以着重将一些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敢于坚持原则、热心为村民服务,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纳入到候选人范围。”赵顺鹏说。

  同时,对判处刑罚或刑期执行完毕未满5年的;违反计划生育未处理或受处理后未满5年的;涉黑涉恶吸毒脱戒处理未满5年的;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立案调查的;在社会征信系统中被纳入失信人黑名单的人员,都排除在候选人之外,在源头上纯洁村干部队伍。

  另外,可以定期组织村干部观看庭审,带他们去监狱参观,听一听在里面服刑的村干部的现身说法,有针对性地开展警示教育等。

  对于村集体里的一些建设项目,应统一监管。法院建议,要加强对乡镇街招标代理中心的监管,千方百计防止心怀不轨的村干部通过各种方式方法搞暗箱操作,防止集体利益成为少数人的权力寻租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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