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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6)浙0702民初14420号

  郭震: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机动车贺驶员考试服务中心诉被告郭震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144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12750号

  钱彬:本院受理原告邢剑诉被告钱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127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9404号

  陈刚:本院受理原告翁华成与被告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94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14540号

  金美丽:本院受理原告吴启发与金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02民初1454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3147号

  陈曙新、郭伟明: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陈曙新、郭伟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26126.17(暂计至2017年1月22日。以后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合计52626.17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17年7月20日9时1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3155号

  杨标青、邵秀华: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杨标青、邵秀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84548.98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暂计至2017年1月22日为4562.03元,以后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但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合计89111.01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17年7月20日9时2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3148号

  杨勤伟、赵雅敏: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杨勤伟、赵雅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499084.5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21628.72元(暂计至2017年1月22日。以后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合计520713.22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17年7月20日9时在本院第二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20672号

  陈哲:本院受理原告潘丽丹诉被告陈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2067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陈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潘丽丹货款33581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6年12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33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988元,由被告陈哲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5724号

  程立有: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程立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82民初157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5726号

  王城伟、王伯明: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王城伟、王伯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82民初157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5723号

  程百成: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程百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82民初157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6545号

  王卓能:本院受理原告张雅涵与被告王卓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1654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3民初912号

  徐华江、徐建:本院受理原告邵晋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2113号

  吕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7年7月31日上午08时50分在本院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2069号

  郑丽媛:本院受理原告潘金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7年7月31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2审

  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2248号

  绍兴柳鑫纺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利德尔激光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7年7月31日上午09时10分在本院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2413号

  赵如灿:本院受理原告肖帅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7年7月31日上午09时20分在本院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2464号

  刘以正:本院受理原告肖帅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7年7月31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2284号

  诸暨市百川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诸暨市宏鼎文具有限公司、宣志祥、何晓一: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顺字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诸暨市百川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诸暨市宏鼎文具有限公司、宣志祥、何晓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3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2254号

  绍兴绍钦织造印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利德尔激光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绍钦织造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31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994号

  吴棕洋、吴婷婷、浦江万赛摩擦材料有限公司、洪建栋、洪云霞、洪优优:本院受理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诉被告吴棕洋、吴婷婷、浦江万赛摩擦材料有限公司、洪建栋、洪云霞、洪优优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31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

  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2313号

  张光荣:本院受理原告何成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23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649号

  赵攀峰、郑修意:本院受理原告赵汝俊诉被告赵攀峰、郑修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164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2359号

  郑攀攀: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2359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8月2日上午9时00分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9118号

  岳茂清: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岳茂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911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2642号

  浦江县万佳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森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森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万佳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你们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2642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周峰松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盛婉丽、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7月10日下午15:1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2378号

  陈康:本院受理原告翁敏诉被告陈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2378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

  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7月17日8时50分在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2495号

  蒋蕙如、吴川:本院受理的原告余欣诉被告蒋蕙如、吴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24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465号

  康有家:本院受理原告张志田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02民初4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493号

  王水泉:本院受理原告王建平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549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813号

  舒建新:本院受理原告范小飞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58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1470号

  濮松良:本院受理的原告金盛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147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濮松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金盛劳务报酬28000元。案件受理费5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150元,由被告濮松良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花园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立预36号

  陈国辉、周小琴: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柯城支行诉你们及被告郑伟革、严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要求被告陈国辉归还借款本金259872.69元及利息,被告周小琴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额4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

  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15分在本院花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2948号

  苏申根: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蒋小才及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7年7月12日)。原告要求被告苏申根偿付本金49478.74元及利息、滞纳金,被告苏申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7年7月13日8时5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2950号

  陶纪富、周立冬: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7年7月12日)。原告要求被告周立冬偿付本金14875.29元及利息、滞纳金,被告周立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7年7月13日8时55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9901号

  黄琴飞:本院受理原告许小明与被告你及被告陈国华、陈诚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990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陈国华、黄琴飞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许小明代偿款人民币392000元,并赔偿自代偿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其中100000元自2013年3月30日起算、292000元自2016年5月12日起算);二、被告陈诚对上述债务中被告陈国华、黄琴飞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原告许小明承担三分之一的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3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8580元,由被告陈国华、黄琴飞负担,被告陈诚对其中2860元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胡旭科(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船寮镇新建街18号)、舒利华(户籍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银苑128幢304室号):本院受理原告吴丽珠诉被告胡旭科、舒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1121民初1763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程序转换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7 法院公告 2017-04-27 2 2017年04月27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