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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世 相

法院公告

2017年4月28日

  (2016)浙0723民初3870号

  赵琼炜:原告吴海波与你、浙江三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3民初3870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3民初3871号

  赵琼炜:原告杜永新与你、浙江三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3民初3871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3民初1467号

  杭州华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诉被告浙江红泰工贸有限公司、浙江阳宇工贸有限公司、杭州华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凯来工贸有限公司、胡桂红、应春妹、应林滔、应春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3民初14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浙江红泰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0元及利息486675.1元(利息已计算至2016年3月20日,之后的利息仍按合同(编号为67732711315025)约定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 二、被告浙江红泰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8600000元及利息136961.11元(利息已计算至2016年3月20日,之后利息仍按合同(编号为67732711315027)约定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三、被告浙江红泰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4157600元及利息176589.1元(利息已计算至2016年3月20日,之后利息仍按合同(编号为6773271230201500130)约定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四、被告浙江红泰工贸有限公司于本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9000000元及利息275019.08元(利息已计算至2016年3月20日,之后利息仍按合同(编号为6773271230201500120)约定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五、被告浙江红泰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00元及利息95795.55元(利息已计算至2016年3月20日,之后利息仍按合同(编号为6773271230201500148)约定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六、被告浙江红泰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0元及利息136834.24元(利息已计算至20166年3月20日,之后利息仍按合同(编号为6773271230201500156)约定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七、被告浙江红泰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及利息66314.25元(利息已计算至2016年3月20日,之后利息仍按合同(编号为6773271230201500172)约定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八、被告浙江红泰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8000元;九,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对登记在被告浙江红泰工贸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武义县白洋街道沈宅村(房他证武字第64154号)的房地产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对本判决第一项、第八项款项在人民币4631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十、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对登记在被告杭州华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临安市青山湖街道泉口村无门牌14(临房他证青山湖字第300047218号)的房地产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对本判决第三项至第八项款项在人民币5298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十—、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对登记在被告应林滔、应春华名下的坐落于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风尚蓝湾2幢1单元1707室(杭房他证字第15857981号)的房产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对本判决第三项至第八项款项在人民币5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十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对登记在被告胡桂红、应春妹名下的坐落于永康市江南银都花园25号(房他证字第000098392号)的房产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对本判决第二项至第八项款项在人民币173316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十三、被告浙江阳宇工贸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款项中的借款本金人民币2900000元及相应利息、第三项款中的借款本金人民币3757600元及相应利息、第五项、第八项款项以人民币13657600元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范围内有权向被告浙江红泰工贸有限公司追偿;十四、被告浙江凯来工贸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款项以人民币18000000元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范围内有权向被告浙江红泰工贸有限公司追偿;十五、被告应林滔、应春华对本判决第—项至第八项款项以人民币113000000元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范围内有权向被告浙江红泰工贸有限公司追偿。十六、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755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22559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负担60元,由被告浙江红泰工贸有限公司、浙江阳宇工贸有限公司、杭州华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凯来工贸有限公司、胡桂红、应春妹、应林滔、应春华负担522499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请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简案庭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2496号

  黄成伟、潘小珍:本院受理原告黄丹龙与被告黄成伟、潘小珍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张孟有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楼其超、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7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黄宅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世 相 00009 法院公告 2017-04-28 2 2017年04月28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