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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新 闻

乱用“大嘴猴” 超市被判赔

  通讯员 纪承伟

  本报讯  村里的超市因销售假冒产品,被起诉侵犯商标权,输了官司不说,还要赔偿一笔不小的费用。近日,乐清法院公开宣判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清市柳市福联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判决被告福联超市停止销售标注“大嘴猴”图案的书包商品和标注“PAUL FRANK”字样的毛毯、毛巾、靠枕商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等共计18000元。

  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总部位于美国洛杉矶,该公司于1999年向中国国家商标局申请了包括“大嘴猴图形”“PAUL FRANK”“大嘴猴图形+文字”等系列商标,且均已获准注册。2015年,保罗公司授权原告宏联公司在中国内地、澳门及香港地区全方位保护其知识产权。

  原告宏联公司发现位于乐清市柳市镇三里村的超市销售印有“大嘴猴”图形及“PAUL FRANK”字样的书包、靠枕、被套、毛巾、布鞋等商品,认为侵害原告方享有商标专用权标识的产品,遂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害、登报声明道歉和赔偿损失。

  经乐清法院审理,认定被告福联超市销售的“大嘴猴”“PAUL FRANK”的商品侵犯原告的的商标权,最终作出如上判决。


浙江法制报 新 闻 00003 乱用“大嘴猴” 超市被判赔 2017-05-02 2 2017年05月02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