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浙0726民初09344号
虞军杰、陈怡丽:本院受理原告蒋军民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0934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55号
陈明楷、薛芬先:本院受理原告宣丽青诉被告陈明楷、薛芬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155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585号
周盛森:本院受理原告张浦东与被告周盛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5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3012号
张树、黄逸龙:本院受理原告黄国挺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3012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周峰松制作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盛婉丽、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7月17日14:4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1232号
衢州万峰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鸿开与被告衢州万峰投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法院廉政监督卡及外网案件查询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你支付劳动报酬165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4829号
童康民:本院受理原告毛美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48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童康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毛美珍欠款10万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
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61号
汪仲伟:本院受理原告王富明与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004民初6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汪仲伟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王富明货款人民币65000元,并赔偿其自2017年1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3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080元,由被告汪仲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513号
戴安斌、林桔富: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1004民初51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戴安斌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款本金人民币12142.71元及截止2016年12月1日的利息5514.11元、其他费用10元,并支付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被告林桔富对被告戴安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080元,由被告戴安斌、林桔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520号
颜文渊、王丙霞: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1004民初52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颜文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款本金人民币49138.38元及截止2016年12月16日的利息8992.80元、滞纳金2687.8元、其他费用60元,并支付自2016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被告王丙霞对被告颜文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170元,由被告颜文渊、王丙霞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
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221号
曾马理: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张全文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004民初22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全文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款本金人民币49796.99元及截止2016年12月1日的利息21460.61元、其他费用60元,并支付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被告曾马理对被告张全文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650元,由被告张全文、曾马理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64号
张招总:本院受理原告王富明与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004民初6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招总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王富明货款人民币27000元,并赔偿其自2017年1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130元,由被告张招总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63号
张中其:本院受理原告王富明与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004民初6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中其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王富明货款人民币85000元,并赔偿其自2017年1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3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580元,由被告张中其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宁波格林斯顿机械有限公司因遗失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溪支行承兑汇票一张,号码为4020005129281979,金额为50000元,收款人为四川瑞致电工钢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利害关
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温岭市人民法院
张桂楚:本院受理原告王海建与被告陈海斌、卢秀延、浙江黄岩三洋机械厂、台州市嘟迪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张桂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王海建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偿付原告借款人民币800万元及从2014年6月25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2-5为上述诉讼请求1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17年7月18日上午14时30分在浙江省第五监狱六监区一分监区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被告方应在开庭前一天电话联系本案承办人徐法官(电话18858611989),便于办理被告方进监狱开庭手续,逾期未电话联系亦未到庭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陈兵、陈建国、洪昌友:本院受理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1004民初99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兵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0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16年12月5日为15362.3元、之后自2016年12月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陈建国、洪昌友对上述款项负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陈建国、洪昌友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兵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1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660元,由被告陈兵负担,被告陈建国、洪昌友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7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10元,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123民初1362号
罗松福、吴丽芬:本院受理原告傅根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1123民初1362号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商事诉讼相关告知材料、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
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新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遂昌县人民法院
(2017)浙72民初516号
夏汉仁、王红霞: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与被告夏汉仁、王红霞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夏汉仁、王红霞对贷款本金1000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2015年2月13日前利息为3299482.35元,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借款人浙江夏之远船舶经营有限公司破产终结后立即偿还原告受偿不足部分的借款本息。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8月8日9时15分在本院舟山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海事法院
(2017)浙72民初519号
名捷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王红霞: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与被告名捷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王红霞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名捷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王红霞对贷款本金250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2015年2月13日前利息为1128014.71元,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借款人浙江浩驰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终结后立即偿还原告受偿不足部分的借款本息。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8月9日9时15分在本院舟山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海事法院
(2017)浙72民初518号
王善军、夏汉仁: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与被告王善军、夏汉仁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王善军、夏汉仁对贷款本金5000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2015年2月13日前利息为22120349.27元,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借款人浙江夏之远船舶经营有限公司破产终结后立即偿还原告受偿不足部分的借款本息。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8月8日9时15分在本院舟山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海事法院
(2017)浙72民初517号
浙江潮昇船务有限公司、夏汉仁、王红霞: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与被告浙江潮昇船务有限公司、夏汉仁、王红霞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浙江潮昇船务有限公司、夏汉仁、王红霞对贷款本金300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2015年2月13日前利息为1419934.32元,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借款人浙江夏之远船舶经营有限公司破产终结后立即偿还原告受偿不足部分的借款本息。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