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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说 法

一方说避险受伤应赔偿 一方说车没碰到我不赔

律师:“接触”并非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

  通讯员 虞毓涵

  骑电动车的在路上遵守交通规则好好骑着车,开轿车的跟在后面也好好开着车。突然,骑电动车的被后面的轿车“吓倒”了并因此受伤,开轿车的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呢?近日,东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的陈律师就接到了这样一起少见的纠纷。

  今年46岁的张女士家住东阳市江北街道。近日,她和往常一样,送孙女上幼儿园后就骑着电动车回家了。与此同时,王先生开着轿车也在路上正常行驶着,准备从道路中心的绿化带缺口处左转。这时,同向行驶的张女士见轿车从后方驶来,一时心慌,赶紧向左急转弯躲避,结果电动车侧翻,自己也倒在地上。王先生见状未作停留,继续驾车前行。张女士追喊后,王先生这才停下了车。

  张女士认为,两车同向行驶,王先生开车转弯车速较快,自己为避险倒地受伤,王先生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王先生则认为,自己是正常转弯行驶,车子并未与张女士的电动车有接触,是张女士自己驾驶不当而导致跌倒受伤,她的损失应该由她自行承担。

  后来,张女士经医院检查发现,电动车侧翻致使她肱骨骨折,构成了伤残,治疗花费了医药费及其他费用近1万元。由于无直接证据证明事故的成因,且事故发生时,轿车与电动车确实没有发生接触,因此双方对赔偿问题一直争执不下。

  无奈的张女士向东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的陈律师求助。最终,在法援律师的沟通解释下,王先生和张女士自愿达成协议:由王先生赔偿张女士医药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2000元。

  律师说法: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接触”并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王先生和张女士的车辆虽然并未发生直接接触,但确有张女士因避让王先生驾驶的车而导致电动车侧翻的事实存在,张女士的受伤与王先生的行为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因此,王先生应承担事故的部分责任。


浙江法制报 说 法 00008 一方说避险受伤应赔偿 一方说车没碰到我不赔 2017-05-03 2 2017年05月03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