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法庭开庭审理。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2708号
蒋国强、马飞英:本院受理原告朱有钱诉被告蒋国强、马飞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被告蒋国强、马飞英立即归还原告朱有钱借款本金人民币160000元及逾期利息201600元(逾期利息按月息1.5分计算,自2010年3月27日算至2017年3月26日止,后另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上合计人民币3616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8月3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156号
邓海萍: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甬圣投资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法庭开庭审理。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1259号
饶秀梅:本院受理的原告柴胜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02民初125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
被告饶秀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柴胜龙借款本金20000元和利息(自2016年6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624号
衢州市日杂回收有限公司、吴剑民、毛联芳、周波、吴晓霞:本院受理原告张晓珍诉你们及毛连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802民初56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1257号
王春丰:本院受理的原告柴胜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02民初125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
被告王春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柴胜龙借款本金30000元和利息(自2015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1261号
王春丰:本院受理的原告柴胜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02民初126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
被告王春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柴胜龙借款本金10000元和利息(自2016年6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潘灵新、徐丽萍、台州新安金属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叶小宝与被告潘灵新、徐丽萍、台州新安金属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叶小宝要求:1、要求第一、第二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00万元整及利息(其中300万利息自2016年7月5日起按照月利息1.5%计算于实际偿付日止,其中300万元借款自2016年7月5日起按照月利息1.7%计算至实际偿付日止);2、第三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600万元以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上述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15日。本案定于2017年7月10日上午09时2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9068号
浙江宝柳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谭光灿:本院受理原告卢昌明、杜素芬、张秀英与被告你们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906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浙江宝柳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货款人民币1044399元并赔偿原告卢昌明、杜素芬、张秀英自2016年11月17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被告谭光灿对贷款中的572000元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2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4850元,由被告浙江宝柳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谭光灿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
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2846号
梁斌友:本院受理(2017)浙1004民初2846号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及吴苏方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截止日为2017年7月27日)。要求被告你立即偿还原告透支本金人民币19906.35元截至2017年3月1日利息1958.67元、滞纳金502.80元、费用99.81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2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按2%计算的利息、违约金;被告吴苏方对上述债务负连带偿还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7年7月28日9时1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2970号
赖良斌:本院受理(2017)浙1004民初2970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卫建及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截止日为2017年7月27日)。要求被告周卫建偿还透支本金人民币29984.05元及截至2017年2月28日的利息5958.32元、滞纳金1311.68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及相关费用;被告你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7年7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2973号
倪海勇、何建卫:本院受理(2017)浙1004民初2973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截止日为2017年7月27日)。要求被告倪海勇偿还透支本金人民币49296.20元及截至2017年2月28日的利息5411.27元、滞纳金6686.48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及相关费用;被告何建卫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7年7月28日9时00分在本
(2017)浙0726民初2428号
徐国根、薛杏芳:本院受理原告叶大干与被告徐国根、薛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徐国根、薛杏芳共同归还借款本金5269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9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2、判令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故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8月7日09:30在本院浦东人民法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518号
周决林:本院受理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诉被告周决林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51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753号
张金苗:本院受理原告周恩东诉被告张金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17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限被告张金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恩东借款本金7800元及利息(从2015年3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640号
浦江大丰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陈皇彪诉被告浦江大丰工贸有限公司、熊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和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86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由被告浦江大丰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陈皇彪货款人民币90834元;二、驳回原告陈皇彪请求判令熊伟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08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159号
饶天峰: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甬圣投资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
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2974号
邱春林:本院受理(2017)浙1004民初2974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炳彬及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截止日为2017年7月27日)。要求被告陈炳彬偿还透支本金39990.04元及截至2017年2月28日的利息3681.28元、滞纳金3493.85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与相关费用;被告你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7年7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3民初2236号
王平、曹海燕: 本院受理原告李雪琴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去向不明,诉讼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你们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0万元及自2016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3日9时4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81民初3401号
徐小明: 本院受理原告朱丽苹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判令你支付14000元及利息损失,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本案举证期限为十五日,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计算,你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民三庭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下午十四时四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岭市人民法院
(2017)浙72民初693号
徐海舟: 本院受理周伦国诉你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舟山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海事法院
更正:本报2017年4月28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2民初9916号,黑体字部分被公告人应为“浙江富马仪表有限公司、李波、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