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称购买过冰毒 却说不上具体细节
被告人贩卖毒品罪名不成立
本报记者 高敏 通讯员 刘欢
本报讯 一起涉毒刑事案件中,证人虽然都曾供述向被告人购买毒品,但时间、地点都无法准确说明。通过对关键证人当庭询问,日前,开化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定,因现有证据不足,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不予支持,但被告人容留他人吸毒罪名成立。
今年2月16日,公诉机关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对吴某某提起公诉。
审理中,开化法院发现,4名证人中,有3名证人在侦查阶段都陈述说有向吴某某购买过冰毒,但具体时间、地点均不够详细。而且对于他们是如何得知其他人向被告人购买冰毒时,证人也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细节处陈述不够详细,疑点较多,不符合常情。
由于吴某某从侦查阶段至审判阶段,一直否认贩卖冰毒给相关证人,为查清事实,开化法院决定传唤这3名关键证人出庭作证。
庭审过程中,3名证人都承认向被告人吴某某购买过冰毒,但交易地点说是在路上、车上,无人看见,这个说法与侦查阶段供述在被告人游戏厅内小房间里交易有明显出入。
经过当庭询问,法院认为,该案的四名证人的证言缺乏其他证据互相印证,证人所陈述的被告人贩卖毒品给他人的事实均系听购买毒品之人所言,并非直接参与或亲眼所见,属传来证据,证明力较低,现有证据之间不能形成锁链,不足以证明被告人贩卖冰毒的事实。
据此,开化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吴某某贩卖毒品犯罪,以证据不足为由,依法认定指控罪名不成立。但是,吴某某利用自己开设的游戏厅多次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开化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该案是衢州市首例通过证人出庭作证认定指控罪名不成立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