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7版:中缝

文章导航

法院公告

  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81民初4267号

  陈卫、杨乐冬: 本院受理原告温岭市驰菲鞋业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判令你们支付216727元,诉讼费用由你们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本案举证期限为十五日,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计算,你们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民三庭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上午八时四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17)浙1081民初4267号

  陈卫、杨乐冬: 本院受理原告温岭市驰菲鞋业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判令你们支付216727元,诉讼费用由你们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本案举证期限为十五日,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计算,你们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民三庭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上午八时四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岭市人民法院

  (2017)浙1024民初1176号

  浙江洲际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郭顺米与你为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7)浙1024民初117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7月24日上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7)浙1024民初1179号

  浙江洲际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郭爱民与你为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7)浙1024民初117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7月24日上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6年12月14日第6版和第7版中缝刊登的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802民初4965号,被告“朱国祥、丽水市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公司”应为“朱国祥、丽水市宏兴房地产开发南京有限公司”,特此更正。

  本报2017年4月18日第5版和第8版中缝刊登的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802民初4965号,被告“朱国祥、丽水市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公司”应为“朱国祥、丽水市宏兴房地产开发

  (2017)浙0502民初292号

  吴新民、邬红美:本院受理原告陶新根与被告吴新民、邬红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2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康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569号

  顾国权、王林珠:本院受理原告虞志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7年8月4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165号

  胡新林、王政欣:本院受理原告陈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503民初1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161号

  钱惠祥、陆琴琴、王荣庆:本院受理原告蒋文才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503民初1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3696号

  邹银良、沈月宾:本院受理原告沈剑国与被告邹银良、沈月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503民初3696号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3436号

  温国良:本院受理原告朱家荣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503民初343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3438号

  赵云:本院受理原告杨林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503民初34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关于预交上诉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1040号

  沈小弟:本院受理原告沈新泉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7年8月4日下午13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3559号

  孟利荣:本院受理原告陈瑛与被告孟利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503民初3559号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1701号

  张慧奇:本院受理原告方柏根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503民初17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关于预交上诉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9953号

  浙江赛神实业有限公司:原告兰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为与被告浙江赛神实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02民初99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11607号

  李苏闽:本院受理原告陆道良诉被告李苏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116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3387号

  叶慧芬、汪群、叶建平:本院受理原告陈忠华诉被告叶慧芬、汪群、叶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02民初338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调解室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11847号

  陈立成:本院受理原告陆伟丹诉被告陈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118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82破6号

  本院于2017年4月7日裁定受理浙江有加利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为浙江有加利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浙江有加利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7年7月14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接受申报的地点为:浙江省义乌市江东中路666号1楼(交通银行旁),联系电话:0579-89969125、89969126。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有加利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7年7月27日上午9时在义乌市市委党校报告厅召开浙江有加利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2701号

  祝磊镭、盛钰婷:本院受理原告潘醒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审理日期为2017年8月7日14时3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蓓蕾、陈王芳、汪渭,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5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

  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7978号

  赛地古力·卡哈尔:原告余彩球诉被告赛地古力·卡哈尔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赛地古力·卡哈尔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被告赛地古力·卡哈尔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1797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赛地古力·卡哈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余彩球劳务费223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6年10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58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赛地古力·卡哈尔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2784号

  吕爱民、叶巧民:原告施高明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相应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7年8月14日9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6号审判庭(东门4楼),审判人员为应志标、应萌芯、徐香珍。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2900号

  张晓森、秀舜虎:本院受理原告陈贤青诉你们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8月7日8时4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2537号

  周碧松:本院受理原告黄田甫与被告周碧松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张孟有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黄轩、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8月7日上午9时在本院黄宅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873号

  祝俪玲:本院受理原告虞巧平诉被告祝俪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48000元及利息22080元(暂计算至2017年1月7日止,以后按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08月10日上午09:00在本院浦东

  法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409号

  蒋国芳:本院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诉被告蒋国芳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结果为:由被告蒋国芳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信用卡借款本金76825.99元、利息7725.85元、滞纳金3000元,合计金额87551.84元。利息、滞纳金算至2016年10月31日止,以后继续按信用卡领用合约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226元,由被告蒋国芳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84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2838号

  王锡勇、李雪利:本院受理原告沈玉英与被告王锡勇、李雪利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张孟有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楼其超、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8月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黄宅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578号

  许卫生、柳晓越: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建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卫生、柳晓越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15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3065号

  陈湟:本院受理原告楼军海与被告陈湟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楼竟伟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童美环、人民陪审员朱君欢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8月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12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2505号

  楼丹:本院受理原告黄继良诉被告楼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8月7日下午14时40分在本院第

  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9201号

  黄国天:本院对原告王成江诉被告黄国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920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限被告黄国天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王成江货款计人民币104000元。限被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2348号

  邵小红、朱青松:本院受理原告李建昭诉被告邵小红、朱青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2000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8月7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3798号

  郑勇、叶艺兴: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诉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379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郑勇、叶艺兴对浙江永隆机械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的借款本金2700万万元及利息(利息算至2015年5月31日为317.035883万元,自2015年6月1日绍至付清全部本息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另行确定)在最高债权50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履行时应扣除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在浙江永隆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案件中受清偿的本息)。)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274号

  徐枝良:本院受理原告张建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527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徐枝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张建明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6月17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6085号

  虞小俊:本院受理原告何建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608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虞小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何建飞借款本金97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12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何建飞的其余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7 法院公告 2017-05-04 2 2017年05月04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