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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6)浙0502民初6742号

  朱伟康:本院受理原告苏文学与被告朱伟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502民初67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康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215号

  邬嘉琦、吴祖铭:本院受理原告郑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7年8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3694号

  王继伟、张小英:本院受理原告李超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503民初369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1546号

  董双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诉被告董双红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董双红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02民初154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1548号

  邵小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诉被告邵小明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邵小明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02民初154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10502号

  郭锡奇:本院受理原告陈金满诉被告郭锡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105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

  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14471号

  陈锦涛:本院受理原告王晓龙诉被告陈锦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14471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11128号

  钱小刚:本院受理原告吴孝海与被告钱小刚(曾用名:钱相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02民初11128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简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3361号

  郑莉宾: 本院受理原告金继清诉郑明荣与你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公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郑明荣归还原告金继清借款2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2、要求被告郑莉宾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毛滨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骆铠铠、刘剑军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8月2日9时00分在第七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3民初863号

  程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3民初864号

  董文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定于2017年8月14日14:30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3民初1021号

  童军汉: 本院受理原告林文火诉你及徐旭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27日上午10时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

  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8445号

  金晓娅、童国丹:本院对原告浙江永康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及朱国东、冯胜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84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274号

  张旭杭:本院受理原告赵婉与被告张旭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27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要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2548号

  谭宪辉:本院对原告方炜诉被告谭宪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25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谭宪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方炜借款本金25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7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0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3010号

  张青剑:本院受理原告傅志爽诉被告张青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3010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7月20日08时40分在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2766号

  义乌市魁峰贸易有限公司、李丽玉、吴光明:本院受理原告张大鹏诉被告义乌市魁峰贸易有限公司、李丽玉、吴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2766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7月20日08时50分在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430号

  江建军、赵艳阳:本院受理原告黄成栋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743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

  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9035号

  陈丽君:本院受理原告吴文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903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9171号

  钟金根:本院受理原告毛加棋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917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9251号

  王小林、陈玉仙、王江南、毛丽娜:本院受理原告戴传法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925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2584号

  陈红卫:本院受理原告毛顺甫诉被告陈红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2584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8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杭坪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802立预87号

  王建华、徐梅:本院受理原告胡飒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法庭开庭审理。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004号

  童红英:本院受理原告郑娅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500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1544号

  江利平、黄艺霞、郑丽宏:本院受理的原告郑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江利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2000元(按照月利率2%从2016年3月28日起计算至2017年2月27日,之后利息仍按2%月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要求被告江利平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4000元;被告黄艺霞、郑丽宏对

  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你们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859号

  徐志贤、徐振清:本院受理原告吴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585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6238号

  刘水香:本院受理原告梅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62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1544号

  江利平、黄艺霞、郑丽宏:本院受理的原告郑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江利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2000元(按照月利率2%从2016年3月28日起计算至2017年2月27日,之后利息仍按2%月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要求被告江利平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4000元;被告黄艺霞、郑丽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你们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25民初1344号

  龚金生:本院受理原告周宇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在外,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你归还借款80万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8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判决。

  龙游县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2428号

  吴何琴: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7年7月20日)。原告要求判令:一、被告吴何琴立即偿还原告贷记卡欠款本金人民币11356.48元及截止2017年3月9日的利息3563.61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7-05-05 2 2017年05月05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