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年5月8日
(2017)浙0108民初1105号
深圳市中威方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中威方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8月22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1227号
占成佳:本院受理原告梁伟峰诉被告占成佳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8月22日15时1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1307号
沈乃红:本院受理原告金小龙诉被告沈乃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8月22日14时5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1345号
江苏一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王建国、王雁明: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港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一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王建国、王雁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8月2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995号
张媛、章哲远、薛奕、章俊:本院受理原告徐水根诉被告张媛、章哲远、薛奕、章俊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8月22日14时3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1302号
李振勇、陈大硕:本院受理原告闫良富诉被告李振勇、陈大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8月2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1397号
徐志慧:本院受理原告周鑫芳诉被告徐志慧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8月21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1278号
杭州那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琼诉被告杭州那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8月2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1037号
方丽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方丽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8月23日14时5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1377号
朱华峰: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8月2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570号
傅周忠、陈静、烟台恒盛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洪波诉被告傅周忠、陈静、烟台恒盛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8月21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697号
林步旭、苏文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支行诉被告林步旭、苏文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8月2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1298号
郑泽平、王利飞:本院受理原告徐文龙诉被告郑泽平、王利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8月22日9时5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1042号
林国千:本院受理原告徐燕诉被告林国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8月21日15时00分在本院浦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4953号
金冠宇:本院对原告杭州中太给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冠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16)浙0108民初4953号]。判决如下:
一、被告金冠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归还原告杭州中太给水设备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0500元及违约金(按日利率0.1%计算(其中2013年9月23日至2013年10月31日的违约金按货款165500元计算,2013年11月1日至2013年12月2日的违约金按货款160500元计算,2013年12月3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按货款60500元计算)。
二被告金冠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归还原告杭州中太给水设备有限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公告费650元。
三、驳回杭州中太给水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18元,由原告杭州中太给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312元,被告金冠宇负担人民币2406元。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5944号
来卓斌:本院对原告王国军与被告来卓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108民初59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来卓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归还原告王国军欠款706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式:以本金706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5年7月16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60元,减半收取830元,由被告来卓斌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5849号
浙江浙装总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周利桥、胡东丽:本院对原告褚正守与被告浙江浙装总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周利桥、胡东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16)浙0108民初5849号]。判决如下:
被告周利桥、胡东丽、浙江浙装总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归还原告褚正守借款本金91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9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5年10月1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720元,由原告褚正守负担177元,由被告周利桥、胡东丽、浙江浙装总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13543元。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91民初295号
张瑜:本院受理原告唐洪伟诉你、张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8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91民初648号
张瑜:本院受理原告王世林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授权委托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91民初649号
张瑜:本院受理原告王世林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授权委托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91民初650号
张瑜:本院受理原告王世林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授权委托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91民初246号
刘小蓉: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小蓉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外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91民初3657号
孙子文: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恒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孙子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外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91民初258号
俞龙江: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俞龙江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外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91民初257号
李望琴: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望琴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外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91民初160号
王晓萍:本院受理原告韩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91民初1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王晓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韩松借款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晓萍负担。原告韩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王晓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7156号之一
陈利华、杭州利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胡金娣: 本院受理的原告沈维华诉被告陈利华、杭州利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胡金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0民初1715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491号
汪国萍、李艾米、李茗澜: 本院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诉被告杭州珂瑞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汪国萍、李艾米、李茗澜、李家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8月8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592号
吴青萍、祝永远: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区支行诉被告吴青萍、祝永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7)浙0110民初592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2110号
杨韩芳: 本院受理的原告姚春冬诉被告陈天云、杨韩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8月8日上午10时00分在瓶窑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2112号
杨韩芳: 本院受理的原告姚春冬诉被告陈天云、杨韩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8月8日上午10时00分在瓶窑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4370号
朱晓霞: 本院审理原告王赵佶、潜倪芳诉被告冯朝云、朱晓霞,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110民初1437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5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1938号
朱华彪:原告余世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8月18日上午9时00分在淳安县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5)杭淳民初字第652号
杭州千岛湖凤凰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陶华元等90人与被告杭州千岛湖凤凰实业有限公司、淳安千岛湖新凤凰休闲度假村有限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杭淳民初字第652号民事裁定书及民事上诉状各1份。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及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9825号
何永伟、赵芳芳、何培强: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永伟、赵芳芳、何培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12民初98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1942号
何贤贵:原告郭玲芬与被告何贤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12民初119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410号
蒋宝剑、徐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行与被告蒋宝剑、徐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阮佳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胡根世、张新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7年7月24日14时15分在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604民初2056号
褚柏红、朱艳君: 本院受理原告赵荣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8月7日下午2点在本院章镇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民终818号
陈祝强、谢文英: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泰安市泰山区富强钻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孙方兵及原审被告陈祝强、谢文英、原审第三人浙江莱恩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92016)浙03民终8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为:本案按上诉人泰安市泰山区富强钻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浙03破15号
本院根据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得胜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奥米流体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米流体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4月26日指定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奥米流体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7年6月12日前,向奥米流体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18楼;联系电话:吕林群13587864204)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奥米流体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奥米流体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7年6月13日上午9时在第18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奥米流体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福财、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若未能提供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14101号
全嘉林、唐辰:本院受理原告马天行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141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10260号
徐美英:本院受理原告林剑秋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102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14354号
吴文龙:本院受理原告孙征西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143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14608号
邵小慧、陈敏:本院受理原告陈群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146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14607号
章建勇、雷霜霜:本院受理原告陈群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146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3715号
翁海鹏、庄娟娟:本院受理原告吴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8月10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