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年5月8日
(2017)浙0302民初3580号
夏雪冬、朱慧、刘新建:本院受理原告潘东海与被告夏雪冬、朱慧、刘新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8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东郊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3462号
林建华:本院受理原告李优员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8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14629号
叶丽丽、苏飞虎:本院受理原告林玉兰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146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13913号
温州市鹤羽鞋材有限公司、温州市远宏鞋楦有限公司、池鹤舞、叶林华、池立、曹思思: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139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破16-2号
2017年2月3日,本院根据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南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市铭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华贸易)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本案可供清偿的财产为0元,债务人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因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铭华贸易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裁定宣告铭华贸易破产并终结铭华贸易破产清算程序。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1679号
晨泰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嘉上不锈钢有限公司、温州新美康不锈钢有限公司、孙宣友、祝玉兰、李庄德、沈秀娥: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荣诉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并定于2017年8月24日9时在本院二楼第十二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3民初5197号
王振铭、张贵福: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华都皮革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3民初51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3民初5196号
温岭市明群皮革经营部、黎明群: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华都皮革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3民初51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经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2465号
年小梨、黄美申、照弟妹、黄玉菲: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年小梨、黄美申、照弟妹、黄玉菲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8月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1189号
杨华青: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开发区大东鞋底加工场与被告杨华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118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246号
温州市瓯海潘桥靖康鞋材厂、邹枝高:本院受理原告包成洁与被告温州市瓯海潘桥靖康鞋材厂、邹枝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24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1643号
袁含、袁友: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袁含、袁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2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破8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的申请于2016年12月7日裁定受理温州市维宝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温州市维宝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接受本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后,因故一直未能接管债务人的任何财务资料和财产,债务人温州市维宝服饰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可支付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温州市维宝服饰有限公司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依法应予以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7年5月3日裁定宣告温州市维宝服饰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市维宝服饰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温州市飞鲸鞋业有限公司(股东余晓新、余晓红):申请人温州市联顺鞋材有限公司以你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你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申请人温州市联顺鞋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书副本、相关材料以及本院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对申请如有异议,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公司登记股东余晓新、余晓红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资料等。如逾期未提交,本院将依法裁决。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温州市广鑫鞋业有限公司(股东李勇、王旺良):申请人温州市李春兰拉链有限公司以你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你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申请人温州市李春兰拉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书副本、相关材料以及本院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对申请如有异议,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公司登记股东李勇、王旺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资料等。如逾期未提交,本院将依法裁决。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温州森翔鞋业有限公司(股东李爱光、陈爱珠):申请人温州市塔芙尔皮革化工有限公司以你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你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申请人温州市塔芙尔皮革化工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书副本、相关材料以及本院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对申请如有异议,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公司登记股东李爱光、陈爱珠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资料等。如逾期未提交,本院将依法裁决。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2471号
安徽省宣城市冠霖服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海碧与被告安徽省宣城市冠霖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25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6599号
吴秀媚、刘林东、吴秀微、吴秀琴、叶西银:本院受理原告陈高武与被告吴秀媚、刘林东、吴秀微、吴秀琴、叶西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659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2230号
谭春红:本院受理的原告罗晓红与被告谭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3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5民初371号
陈建其、温州华顺自控机电有限公司、杨丽琴:本院受理原告朱圣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现定于2017年8月15日9时00分在本院小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由审判员董文锐、人民陪审员褚金凤、苏菊香(替补:叶丽月、张孚世)组成合议庭。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24民初1052号
邵昱:本院受理林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24民初10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11民初140号
钱洪林、陈红根:本院受理原告王建生诉被告钱洪林、陈红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411民初14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411民初108号
姜美花:本院受理原告王建生诉被告姜美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411民初10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411民初153号
陈红根:本院受理原告王建生诉被告陈红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411民初15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411民初779号
吴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经济开发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分在本院巡回法庭(嘉北街道办事处内)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505号
沈慧华、王志萍:本院受理原告叶剑文诉被告沈慧华、王志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421民初505号起诉状副本及原告提供的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拖欠的利息15000元(自2016年4月7日起按每月1500元计算至2017年2月6日,实际应计算至借款还清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2989号
沈良华(公民身份号码330411198202072218)、陈同梅(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8007078568):本院受理原告顾敏浩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沈良华归还借款6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3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及律师代理费4800元;被告陈同梅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自本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2017年8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13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1235号
徐磊(371322199004173831):本院受理原告李峰行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决你归还借款本金120000元并偿付利息和违约金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届满之日为公告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第2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1347号
吕建国:本院受理原告李建学与被告吕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481民初134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吕建国给付原告李建学货款350000元,并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52500元及实现债权费用15000元,合计417500元。此款,由被告吕建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2195号
陈继勋: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继勋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你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贷记卡透支款本金18157.78元和利息4468.93元,支付滞纳金5982.72元(利息、滞纳金暂计算至2017年1月23日,此后按《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丰收贷记卡章程》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三项暂总合计28609.43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8月1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3民初9507号
杭州合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桐乡市汇丰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宋润珠诉被告杭州合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桐乡市汇丰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支付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的收益36237.6元,并支付违约金2067.33元,合计38304.93元(详见计算清单,违约金暂算至2016年10月31日,实际计算至两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及30日内。本案将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于本院崇福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3民初9190号
潘国忠:本院受理原告陈根学与被告潘国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加工费20252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及30日内。本案将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于本院崇福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3民初2741号
浙江纬擎铝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1082000037475):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汇丰电器压铸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纬擎铝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货款563707.8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乌镇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桐乡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