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主任“把街道的当成家里的”
洞头一街道干部贪污公款上百万获刑
本报记者 高敏 通讯员 张昕岚
本报讯 他年纪轻轻,因为工作出色,从街道办事员开始一路升迁。然而,就在组织信任他、对他加以重用的时候,他却因权力在手而发生了“变化”。近日,温州洞头区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洞头霓屿街道经济发展办与村镇建设办原主任郭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250000元。
1980年出生的郭某,部队退役后就到洞头区霓屿街道工作。由于工作勤勤恳恳,很快他就赢得了领导和同事的认可,2012年被提拔为洞头霓屿街道经济发展办与村镇建设办主任。
2012年至2015年,因地方发展需要,霓屿街道开展了一系列“四边三化”行动,担任街道经济发展办与村镇建设办主任的郭某负责“三改一拆”和卫生整治工作,具体工作包括施工项目协议书的草拟、施工费用的核算以及报销等。
权力在手,郭某的心“膨胀”了。他开始利用职位便利,和包工头打招呼,以他们的名义伪造协议书、收款收据等报销材料,或者是直接自己“撸袖子”干起包工头的活儿,抽成截留或者虚增人工费。比如,在拆违工程中,他从人工费单价320元中抽成截留80元,实际支付给工人的只有240元。
为了掩饰这些“小动作”,郭某甚至要求以包工头的名义办理银行卡,然后将卡放在他身边,或者把款项直接转入自己岳母等人的银行卡中。同时,郭某想着自家兄弟也要帮一把,开始把一些工程承包给大哥二哥去做。
经查,从2012年任街道经济发展办与村镇建设办主任后,郭某通过抽成截留或者虚增人工费用等方式骗取的项目资金共计116.85万元。他将这些款项用于购买房产、轿车或偿还贷款等个人支出,当地老百姓说这个主任是“把街道的当成家里的”。
最终,郭某把自己送上了法庭的审判席。“我一直以为自己就是违纪,没有涉嫌犯罪。”审理中,郭某后悔不已,“我在此表示忏悔,认罪悔罪。我给组织、领导、家人造成了伤害。”
经洞头法院判决,郭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250000元,同时追缴被告人郭某退出的违法所得116.8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