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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说 法

捕捉青蛙摊大事 刑责加身悔不及

  通讯员 郑晓薇

  天气渐热,田野间,青蛙、麻雀等小动物又多了起来。有的人或为打牙祭,或为牟利,趁机猎捕这些小动物,却不知这么做很可能会让自己背上刑责。最近,象山法院就对一起猎捕青蛙案作出了判决。

  2016年7月的晚上,50多岁的郑某、陈某来到象山县定塘镇某水沟及桔子地等处,用小网兜等工具非法猎捕青蛙418只,被民警当场抓获。

  让郑某、陈某没想到的是,他们已触犯法律。

  原来,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郑某、陈某捕获的黑斑蛙,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动物”)。

  与此同时,此前,宁波市林业局、宁波市公安局曾发布文件《关于规范统一我市狩(禁)猎期时间的通知》规定,每年4月20日至10月20日及春节期间的农历十二月二十五至正月初八为禁猎期。郑某、陈某在猎蛙时正处于禁猎期。

  日前,象山法院开庭审理这起案件。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陈某违反狩猎法规,结伙在禁猎期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我们年纪大了根本不懂法律,不知道抓青蛙还会犯罪,真的太无知了!”庭审现场,郑某悔不当初。


浙江法制报 说 法 00008 捕捉青蛙摊大事 刑责加身悔不及 2017-05-09 2 2017年05月09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