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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6版:看法

采几棵“野草”逮几只“野鸡”就获刑,冤不冤?

律师告诉你红线在哪里

本期“微课”主讲人:谢萍律师

核心提示:

  近日,一则农民上山采摘植物却被判刑的新闻“吓”到了不少人。

  河南卢氏县农民秦某,去年4月发现自己农田附近山坡上长着类似兰草的“野草”,在干完农活回家时,便“顺手”采了三株。后经鉴定,这三株植物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近日,秦某因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花花草草真的不能随意采?一些网友对此表示疑惑:去山间野外游玩,顺手采摘野花野草的人不在少数,竟然一不小心就会触犯法律?

  这还真不能不小心。在上周五19:30,由浙江法制报微信公众号(zjfzbs)主办的“法治微沙龙”上,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的谢萍律师就上了一堂关于受保护动植物的法律课,告诉我们红线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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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植物想采就采、想逮就逮?

  “首先必须明确,花草不能乱采,动物也不能乱抓乱卖。”谢萍律师说,我国已经颁布了不少动植物保护名录,详细列出哪些动植物受法律保护,这条红线千万别踩。

  2015年3月,广东男子杨某听说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黑桫椤可以治病,为了给爷爷治病,他就骑着摩托车到某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林地上,挖了79枝黑桫椤。后来,杨某因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谢萍律师分析说,是否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主要从两方面看。首先,采的是什么植物,像《国家珍贵树种名录》《中国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名录》中列出的植物是受国家重点保护的,一定不能动。其次,是不是故意采,“有些珍稀植物常常会被特地保护起来,并设有警示牌”,像杨某就是跑到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林地挖黑桫椤,即使他不知道黑桫椤属国家保护植物,也是故意行为了。而像“顺手”采植物的河南农民秦某,实际上是知道自己所挖的野草是兰草,具有较高经济价值,采摘也属于故意。

  “动物也是如此。”谢萍律师说,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动物,一定不能乱抓乱卖。

  2016年4月,云南男子韩某在村里附近的山上用尼龙绳和树枝设陷阱猎捕了6只“野鸡”,并把捉到的“野鸡”拿到公路边出售。而实际上,这些“野鸡”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白腹锦鸡。后来,韩某因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6000元。他猎捕的6只活体白腹锦鸡被放归大自然。

  谢萍律师说,刑法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相关规定,锦鸡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4只系“情节严重”,8只系“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韩某设陷阱、公开卖的犯罪行为系情节严重,故被判5年徒刑。

  “无知”不一定“无罪”

  万一去野外不小心抓捕或采摘了受保护的动植物而不自知,是不是就稀里糊涂犯了罪?

  “其实,大家不必过于紧张。”谢萍律师说,判定是否犯罪的一个要件就是主观是否故意,如果一个人根本不知道自己采的、抓的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以为只是普通的动植物,且并没有以此牟利,是不构成犯罪的。比如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有“植物界的大熊猫”之称的中华水韭,学术研究价值很高,但它长得就像葱一样,不少人并不认得。如果有人把它当葱采摘了,也不售卖,并不构成犯罪。

  “但需要注意的是,‘无知’不一定‘无罪’。”谢萍律师举了本报此前报道过的一个案例。今年2月,淳安农民陈某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私自宰杀了100多只“三有保护动物”癞蛤蟆,结果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这是个‘假想无罪’的案例。”谢萍律师说,假想无罪指行为人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但是他以为自己没有犯罪,而实际上法律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这种情况下不排除罪责,但是可以酌情减轻,因为在发生假想无罪的场合,行为人毕竟不是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主观恶性较小。“像这个案例,陈某知道自己抓的是癞蛤蟆,但不知道癞蛤蟆属于保护动物,就属于‘假想无罪’。”谢萍律师强调,只有在不知道自己捕杀或采摘的是什么动植物的情况下,才有“免罪金牌”。


浙江法制报 看法 00006 采几棵“野草”逮几只“野鸡”就获刑,冤不冤? 2017-05-11 2 2017年05月11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