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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安庆原副市长、公安局长范先汉受审

公诉机关指控,其最大的受贿来源是浙江一公司

  新华社 刘美子

  5月10日,安徽省安庆市原副市长、公安局局长范先汉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在安徽省亳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控,范先汉受贿共计180.3万元,468.4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根据指控,被告人范先汉在担任怀宁县县长、县委书记,安庆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建设、资金拨付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俞某等11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67.8万元、价值人民币9.128万元的购物卡、价值人民币0.99万元的欧米伽牌手表一块和价值人民币2.48万元的熊猫金币一套。案发后,赃款、赃物已部分追缴。

  公诉机关指控,范先汉最大的受贿来源是浙江上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某请范先汉支持在怀宁的土地开发项目,先后送给范先汉人民币71万元。怀宁上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某请范先汉在项目协调、规划等事项上予以帮忙,先后送给范先汉人民币40万元,另外,2008年至2015年期间,范先汉先后14次收受怀宁上峰水泥有限公司总经理肖某某、汪某某送的价值7万元的购物卡。

  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公诉机关指出,截至案发,范先汉及其家庭有现金、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持有债权、理财投资、生活开支及其儿子出国留学支出共计人民币1304.5738万元。经查证,范先汉家庭工资、奖金收入269.0603万元,可说明来源的收入144.6万元,违纪收入254.7万元,犯罪所得167.8万元,范先汉家庭尚有468.4135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庭审中,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辩护人称,余某给范先汉在杭州生病住院期间送的1万元钱,和吴某某在2012年、2013年春节期间送的4万元钱,属于人情往来,没有请托事项,不能构成受贿。在最后陈述中,范先汉表示认罪悔罪,并愿意继续退赃。

  法庭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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