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刑法底线托起个人信息安全
“两高”发布的司法解释,为个人信息安全划出了更为清晰的刑事法律底线,为精准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提供了更为明确的定罪量刑标准。
许辉
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明确,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等情形之一的,即可入罪。
此次司法解释尽管只有短短的13条,但每一条都为个人信息安全划出了更为清晰的刑事法律底线,为精准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提供了更为明确的定罪量刑标准,便于司法机关统一法律适用打击犯罪,也让社会公众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有了更为具体的认知。
从刑法修正案(七)到刑法修正案(九),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规定逐步完善,但在司法实践中,公民个人信息范围的界定、如何认定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标准、哪些情形即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哪种情形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等等,都不太明确,给打击此类犯罪带来一定难度,影响了打击成效。
标准不清晰也给社会认知带来了困难,有些不法人员在法律边缘游走、打法律的“擦边球”。不少人认为,非法购买、获取信息只要不是用于诈骗等违法犯罪,而是用于合法经营,就不构成犯罪。比如,很多人不堪其扰的装修推销电话,往往能够准确地称呼对方姓名、知道对方购买的房产位于哪一个楼盘哪一户,这类装修推销人员以合法经营为目的,非法获取他人购房信息,该面临怎样的法律责任,以往由于法律规定不具体,查处打击得并不够,久而久之,这种购买楼盘销售信息再逐户推销装修的行为甚至成为业内的常态,司空见惯。
此次司法解释对这类行为的违法性进行了界定。今后,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解释》第5条第一款第三项(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第四项(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利用这些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即构成犯罪;曾因此受过刑事处罚或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也构成犯罪。这就对那些为合法经营而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明确地说“不”,如果再继续走这种“经营模式”,那就是在跟法律叫板。公众再收到此类推销电话或短信,就可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有必要顺藤摸瓜,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形成维护个人信息安全的高压态势。
精准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是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要环节。要形成打击的合力,既要靠法律规定的完善,也要靠执法司法重拳出击,更要在全社会形成共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不容侵犯,犹如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一样,一旦有人来犯,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与之斗争,用法律武器切实保护个人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