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年5月11日
(2016)浙0191民初3300号
武磊:本院受理原告徐以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191民初3300号民事判决书及缴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2122号
雷正良:本院审理原告傅晓颖诉被告雷正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110民初1212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2441号
梁永、杨月霞: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顺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梁永、杨月霞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0民初12441号民事裁定书之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3801号
刘招秀、雷开光: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招秀、雷开光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8月1日9时00分在本院良渚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8828号
楼永平、林美萍、楼宇庭:本院受理原告郑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0民初1882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4637号之一
苏达斌、曾台锋: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信义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苏达斌、曾台锋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0民初1463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22民初1488号之一
吴强:本院受理原告滕毅与被告吴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6754元,并支付自2016年11月2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7月2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7)浙0122民初851号之一
王剑:本院受理原告孙锋与被告王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3400元,支付从2017年2月10日起至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7月24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1853号
郑康:原告邵树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8月11日下午15时30分在淳安县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157号
童理军:原告段上海诉被告童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27民初1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童理军于本判决生效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段上海借款3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5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童理军负担。
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将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127民初5153号
邵志昌、何林娟:原告楼美娟、王纯宏因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27民初5153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被告邵志昌、何林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楼美娟、王纯宏借款1112543元,截止2016年12月28日止的利息498419.26元,及以1112543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2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7.8%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99元,由被告邵志昌、何林娟共同负担。
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淳安县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将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296号
钱琴:本院受理原告胡晓萍与被告钱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27民初2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钱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胡晓萍借款15000元。二、驳回原告胡晓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胡晓萍负担125元,被告钱琴负担175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钱琴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8700号
王利珍:本院受理原告蒋桂仙与被告王利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2民初870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4520号
范习政:本院受理原告俞增维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告知举证事项。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4237号
廖阳丽:本院受理原告鲍乾锋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告知举证事项。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3民初2789号
吕志宏:原告周松茂诉被告吕志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213民初278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吕志宏立即支付工资款75 419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7年8月4日9时00分在本院莼湖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3民初2726号
宁海县图门塑料制品厂:原告奉化市永兴海绵制品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奉化市永兴海绵制品厂的诉讼请求:1.宁海县图门塑料制品厂支付货款120 275.43元;2.宁海县图门塑料制品厂支付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20 275.43元为本金,以6%为年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3.由宁海县图门塑料制品厂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本院定于2017年8月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25民催5号
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汇票一张,该银行汇票号码为1020004220103327、汇票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整,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之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票据凭证:该银行汇票号码为1020004220103327、汇票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整、出票人为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湖北设备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出票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象山县支行、出票日期为2017年2月17日、最后持票人为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7年5月8日起至2017年7月7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象山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4422号
邵香华、叶毅:本院受理原告李明钗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8月15日9时00分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1166号
黄黎明:本院受理原告洪明邓与被告林慧慧、黄黎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参加诉讼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7)浙0303民初1166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8月18日上午9:0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935号
池珍义:本院受理原告徐猛与被告池珍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93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