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浙0726民初7644号
戚晓波:本院受理原告马惠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7644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2312号
周一军、黄飞兰:本院受理原告何成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2312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8月3日上午9时20分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2411号
黄晨曦:本院受理原告黄遵富诉被告黄晨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2411号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0元及逾期利息从起诉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由审判长张孟有、代理审判员杨利智及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8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黄宅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537号
徐朝阳:本院受理原告吴苏芳诉被告徐朝阳、谢葵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6537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2613号
张伟光、陈义淑:本院受理原告祝成法与被告张伟光、陈义淑民间借款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2613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8月15日9时00分在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2356号
陈龙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诉被告陈龙渊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235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