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0版:公 告

法院公告

2017年5月15日

  (2017)浙0102民初491号

  北京东方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车速递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上海车速递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杭州长禧物流有限公司、李海涛:原告潘秀峰、张绍矽、石全、石栩鸿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1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2民初4452号

  蔡甫宝、兴海县紫盈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青海普生矿业有限公司、贵州省兴义市正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晴隆县普生矿业有限公司、杨笑稽:原告胡柏荣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补充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1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2民初1710号

  陈月兴: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新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外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2民初5477号

  官秀红、富东彬: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官秀红、富东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2民初5184号

  杭州漫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思创汇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漫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2民初1711号

  兰春福、陈丽芳: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新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外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2民初5476号

  王建令、刘晶晶: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令、刘晶晶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2民初386-388号

  张建华:本院受理施金祥、杨金广、吕小杭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15分 (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号法庭开庭审理(2017)浙0102民初386-388号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2民初389-390号

  张建华:本院受理李文库、林金友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14时15分 (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号法庭开庭审理(2017)浙0102民初389-390号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2民初393-395号

  张建华:本院受理邓香爱、姚宗柳、彭玉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15分 (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号法庭开庭审理(2017)浙0102民初393-395号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2民初396-397号

  张建华:本院受理夏玲珠、陈冬初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下午14时15分 (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号法庭开庭审理(2017)浙0102民初396-397号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2民初1389号

  浙江普盛实业有限公司、池志强:原告吴芬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7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2民初5350号

  朱海民、徐仁芳:本院受理的原告周伟良与被告朱海民、徐仁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02民初53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1646号

  吴林峰: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汇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272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6民初5063号

  杭州波茵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银帝能源有限公司、张伟彪、刘连连、张祖标、张永彪: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波茵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银帝能源有限公司、张伟彪、刘连连、张祖标、张永彪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司法鉴定意见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62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3072号

  朱剑凯: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剑凯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08民初30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剑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代偿款18731.23元;二、被告朱剑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8元,由被告朱剑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1622号

  杭州聚成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娟诉被告杭州聚成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张洁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8月21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1768号

  周云海:本院受理原告夏洪祥诉被告周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8月24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972号

  张媛、章哲远、薛奕、章俊:本院受理原告项海星诉被告张媛、章哲远、薛奕、章俊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8月2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1297号

  杭州凡简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饶丹凤诉被告杭州凡简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8月2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5915号

  王春梅:本院对原告时国雄诉你及朱红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108民初59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4358号

  方水龙、何红卫、方梁斌:本院受理原告韩伟民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08民初4358号民事判决书:原告韩伟民与被告方水龙、何卫红于2007年4月24日签订的关于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春波南苑41幢2单元202室的房屋转让合同有效;被告方水龙、何红卫、方梁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协助原告韩伟民办理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春波南苑41幢2单元202室房屋的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7600元,财产保全费262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方水龙、何红卫、方梁斌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1753号

  骆卫云、翁文仙:本院对原告曹国庆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8民初17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处理。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1民初2140号

  董友水(临海市杜桥镇麻车村211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耐鑫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台州椒江分公司诉董友水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2140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董友水偿还原告耐鑫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台州椒江分公司代偿款79500元;二、被告董友水赔偿原告耐鑫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台州椒江分公司以代偿款795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6日起至代偿款实际付清日止,以月利率20‰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三、被告董友水支付原告耐鑫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台州椒江分公司代理费3000元;上述一至三项之给付内容,在110000元限额内,对被告董友水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D700A号丰田牌小轿车(车架号为LVGBH51KXDG0937393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受理费931.50元由被告董友水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1民初3111号

  杭州博纳玻璃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东洲工业功能区)、胡妹、胡锋(庆元县岭头乡八炉村八二路23号):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民信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博纳玻璃有限公司、胡妹、胡锋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111民初3111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等。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杭州博纳玻璃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代偿款348717.30元,并支付从代偿次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款项付清日止的违约金;2、判令原告对被告杭州博纳玻璃有限公司所抵押的动产(杭富工商抵登字2016第79号动产抵押登记书和杭富工商抵登字2016第105号动产抵押登记书)享有折价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3、判令被告胡妹、胡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8月30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4706号

  凌子强:本院受理的原告潘超诉被告凌子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8月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瓶窑法庭第五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17-05-15 2 2017年05月15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