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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 缝

法院公告

  (2017)浙0726民初1835号

  张小英:本院对原告贾燕珍诉被告张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183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限被告张小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贾燕珍借款本金计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4月30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限被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2754号

  陈群英:本院受理原告方翰诉被告陈群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挖掘机工资欠款9670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8月14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2858号

  周洪泽、毛云香:本院受理原告潘松萍诉被告周洪泽、毛云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63000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8月14日上午9:30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3225号

  葛小林:本院受理原告陈晖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3225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8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3258号

  张文龙:本院受理原告陈贤青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3258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8月17日上午9时15分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3302号

  周分土、陈必花:本院受理原告周寿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3302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8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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