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多套房还有企业,刑释后却想赖掉罚金
检察监督盯了三年,最终令他履行上百万财产刑
本报记者 许梅 通讯员 若余
本报讯 “终于把自己这么多年欠下的‘债’给还清了!”日前,在向法院缴纳完最后一笔共83万元的罚金后,孙江(化名)感到一身轻松,至此他的105万元财产刑全部履行到位。这是我省首例服刑期满被检察机关成功监督履行财产刑的案件。
事情要追溯到2007年。诸暨人孙江因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22万元,追缴赃款83万元。判决生效后,孙江被送往金华监狱服刑。但在服刑期间,孙江一直怠于履行财产刑,仅缴纳4000元,法院也一直未向其执行财产刑。
2013年4月,孙江被金华中院裁定假释。2014年,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在了解这一情况后,对孙江的执行财产刑能力进行调查发现,其具有一定执行能力,随即启动监督程序,向诸暨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将孙江列入重点执行对象。考虑到孙江假释后事业刚刚起步,一次性缴纳全部财产刑存在一定困难,检察院提出采取分期执行的意见。经检察院监督,假释期间,孙江陆续向法院缴纳了13万元。
2016年11月,孙江假释期满,重获自由,此时的他还是不想履行剩余财产刑。而检察院对孙江的“持续关注”并没有结束,再次对他进行全面调查,查实其名下有多套住房,在外地开办的企业也蒸蒸日上,收入颇丰,完全具有执行能力。
掌握情况后,诸暨检察院检察官立即约谈孙江,对他进行思想教育和法制宣讲。最终,孙江将剩余的91.6万元财产刑全部履行到位。
历时3年,在诸暨检察院的持续监督下,孙江105万元的财产刑终于履行完毕。这是诸暨检察院跟踪监督时间最长、督缴财产刑金额最大的案件,也是全省第一例服刑期满被检察机关成功监督履行财产刑的案件。
服刑期满后的财产刑执行一直是执行难点,以往也存在一些罪犯在服刑期内因为丧失人生自由无法履行财产刑、在服刑期满后逃避财产刑“一逃了之”的情况。2016年10月,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开展对“五类案件”罚金刑专项执行的通知》,根据该规定,即使是因为减刑刑满释放或者假释考验期满,已经重获自由的,如果不按照判决的要求履行财产刑,应当裁定撤销原来的减刑、假释的裁定,直接收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