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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 缝

法院公告

  (2016)浙0782民初21275号

  林忠生:本院受理原告杨国法与被告林忠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2127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如下:被告林忠生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杨国法货款人民币26717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5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4元,公告费650元,共计1224元,由被告林忠生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你对本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8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预交诉讼费用,并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20299号

  邵燕红、夏绍青:本院受理原告王荣樟、郭瑛与被告邵燕红、夏绍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2029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如下:被告邵燕红、夏绍青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王荣樟、郭瑛借款人民币15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2年8月18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68元、公告费650元,共计6518元,由被告邵燕红、夏绍青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你对本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8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预交诉讼费用,并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3990号

  方琼、王慎富:本院受理原告夏靖与被告方琼、王慎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公告)。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66741.41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逾期前一个月的借款利息5334.82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从逾期日期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逾期违约金和罚息(暂从2016年7月18日起,以剩余本金266741.4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7年1月17日的金额为32008.0692元);4、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844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舒怡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丽青、毛国新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8月24日9时00分在第二十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浙江法制报 中 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7-05-16 2 2017年05月16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