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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款能拖则拖 转移货款却很利索

上海一公司被浙江法院判处罚金 老板兄弟获刑

  本报记者 高敏

  本报讯 明知公司拖欠货款被起诉,却不应诉、不调解,有了钱不仅不拿来履行执行义务,反而转移到其他账户掩人耳目。近日,上海M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台州路桥法院判处罚金,公司一对兄弟老板也一并被判刑。

  上海M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是一家注册资本达800万元的公司,与多家叉车等机械设备生产厂家有代工关系,购买后贴牌“M”进行销售。

  工商登记资料上,M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虽然是郭某,但实际上,公司的实际出资及经营者是来自安徽的堂兄弟王清甲和王清乙。

  M公司和浙江J公司也一直有合作。2014年9月,双方签订货物购销合同,M公司向J公司购买内燃牵引机15台,每台价格15万元,共计价款225万元。合同中还对分期交货时间、验收时间、支付货款时间以及违约金等做了详细的约定。

  然而,2015年6月初,M公司支付了第四笔货款后就没了下文,还欠着136万元货款没付清。

  一直要不到货款,浙江J公司将M公司起诉到了台州路桥法院。

  虽然收到了法院的相关诉讼材料,但王清甲和王清乙却有着自己的“筹划”。原来,M公司向J公司购买的内燃牵引机,后被转手卖给了云南Y公司,但云南Y公司以逾期交货及质量问题等理由,拖欠了M公司100多万元的货款。

  上海M公司同样选择走法律途径追回。2016年3月初,双方在上海一中院达成调解,云南Y公司支付给M公司90万元。

  尽管加上前期的利润,生意还不至于亏损,但王清甲和王清乙却不甘心在最后结账时盈利减少如此之多,他们也想着以质量问题等为由和浙江J公司谈判,拖到J公司着急了再谈。

  2015年11月17日,路桥法院经过缺席审判,最后判决上海M公司支付货款136万元,并赔偿相应违约金。

  判决生效后,M公司还是没有积极主动履行义务。由于云南Y公司购买内燃牵引机后,售后服务还是联系J公司做的,所以J公司和路桥法院执行局也很快得知M公司与Y公司达成调解的事情。

  然而,当执行法官和J公司代表匆匆赶到上海时却得知,2016年3月9日,在收到云南Y公司支付的90万元货款后,为了避免被法院查扣,上海M公司当天就把该笔款项转移到了王清甲母亲名下,导致法院无法立即执行这笔钱。

  今年1月12日,王清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月19日,被告人王清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1月18日,M公司与J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次性支付138万元,取得J公司的谅解。1月19日,路桥法院作出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认为,M公司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王清甲、王清乙作为被告单位的实际出资及经营者,也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判处上海M公司罚金2万元,判处王清甲、王清乙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浙江法制报 世 相 00003 执行款能拖则拖 转移货款却很利索 2017-05-17 2 2017年05月17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