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牟成芳(身份证号码522725198206134318,贵州省瓮安县天文镇大塘村):你因未经过我局审批擅自在租用的桐庐吴联服饰有限公司厂房内,于2014年年底建成羽毛球拍的生产线,并投入生产的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桐环罚字〔2016〕第33号决定书,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补办环评手续;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局领去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桐庐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桐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桐庐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桐庐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