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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和民事审判的程序谁先谁后?

刑民交叉案件处置难题被摆上桌开展“脑力激荡”

  本报记者 许乔静 王春苗

  本报讯 近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虚假诉讼以及集资诈骗、贷款诈骗、合同诈骗等经济犯罪案件高发,这些案件中,往往交叉着刑事犯罪和民事纠纷。昨天,浙江省经济犯罪侦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浙江省建筑业行业协会在杭联合举办理论和实务研讨会,破解和探讨经济犯罪侦查与民事审判实务的难点和热点问题。浙江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副总队长、调研员洪波出席并讲话。

  在协会之前举办的金融界会员座谈会上,许多银行业代表纷纷表示,在不少案件中,担保人会主张贷款合同涉嫌骗取贷款,将民事借贷纠纷“升级”为刑事案件,为其“脱保”争取时间,不少借贷合同因此无效,免除了担保人的担保责任。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金融支队副支队长张敏认为,骗贷案件中的贷款合同,特别是“单方诈骗”中的贷款合同,并不存在侵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侵害第三人利益、强行法规定合同无效等情形,不宜认定为无效合同,应当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认定为可撤销合同。

  针对企业提出先刑后民原则导致案件解决时间拖长的问题,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执法监督支队支队长童华军介绍了公安经侦部门办理刑民交织案件时的程序考量,他认为具体办案中没有绝对的先刑后民或先民后刑,也可以存在民刑并行的情况,要根据具体案例具体分析,“当刑事与民事互不影响,一方不需要另一方为依据的,可以分开进行。”

  “刑事立案后,法院是否应当中止民事案件审理?我说个例子。”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敏华说,在江苏某典当行诉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经理及典当行股东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陈某的身份是分公司经理,仅凭其用伪造的印章在出具的借款协议中加盖这一事实,并不影响表见代理的认定,而对陈某追究伪造公司印章的刑事责任也无碍民事案件的审理,所以本案不适用“先刑后民”的处理方式,可以“刑民并行”。研讨会上,赵敏华根据自己经办的案件提炼出刑事案件管辖权如何确定、行使等建筑施工领域刑民交叉案件侦办要点,供与会代表参考。


浙江法制报 新闻 00003 刑事侦查和民事审判的程序谁先谁后? 2017-05-18 2 2017年05月18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