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年5月18日
(2016)浙0212民初10236号
蔡兆权: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海芹与被告蔡兆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12民初102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2018号
慈溪市龙山宣宇电器厂、陈辉: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海汇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龙山宣宇电器厂、陈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12民初120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903民初151号
范振云:本院受理原告吕治亮诉被告范振云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民初48、49号
河北腾喆箱包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诉你单位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民初48、4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并定于2017年8月3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10229号
温州市侨兴纸业有限公司、浙江新大印刷有限公司、浙江泰港印业有限公司、林加贺、官金杏、林加来、周海燕、杨家料、金陈香、上官王科、徐红先:本院受理的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02民初102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2200号
宜春市章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贝贝依依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东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3民初5280号
温州万峰皮塑革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正大利合成革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万峰皮塑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03民初52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353号
卢伟杰: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林氏缝制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卢伟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35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24民初574号
鲍丐圆: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鲍丐圆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24民初5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24民初578号
胡松华: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松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24民初57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4民初4828号
郑武: 上诉人方圆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就原告方圆阀门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潘秀仁、第三人郑武债权人撤销权纠纷(2016)浙0324民初4828号民事裁定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永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