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年5月18日
(2017)浙0127民初2118号
吴万根: 原告朱卸满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 年8月18日上午9时00分在淳安县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2119号
吴万根、叶红英: 原告朱卸满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 年8月18日上午9时30分在淳安县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6448号
刘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魏大元、刘萍、邱以杰、宁波新元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04民初6448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04民初740号
何新安、郝万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行与被告何新安、郝万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阮佳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徐惠芬、高虹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7年8月3日14时15分在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04民初1017号
梅富强: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梅富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阮佳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徐惠芬、高虹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7年8月3日15时30分在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04民初739号
陈双猛、朱青青: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行与被告陈双猛、朱青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财产保全告知书、保全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阮佳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徐惠芬、高虹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7年8月3日14时15分在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04民初735号
陈勇雷、杨彦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行与被告陈勇雷、杨彦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阮佳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徐惠芬、高虹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7年8月3日14时15分在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1340号
汪国民、傅海英:本院受理原告唐明祥诉被告汪国民、傅海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12民初1134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熊章兵、吴文秀: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你们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和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江东巡回审判点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