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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新 闻

检察长出庭公诉污染环境典型案

磐安检方积极践行办案力量下一线

  本报记者 汪基建 通讯员 郑文朝

  本报讯 5月17日上午,由磐安县检察院办理的磐安某五金制造企业法定代表人胡某等三人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在磐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磐安县检察院检察长曹九利出庭支持公诉。

  该企业主要生产制造汽车和摩托车的轮毂,产品原材料是铝,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2016年下半年,该企业用于废水处理的煤气发生炉损坏,致使循环池内的水体受污染。维修煤气发生炉,需要将循环池内受污染的水体抽排干净。2017年2月,被告人胡某指使被告人胡某某、彭某,购买大功率水泵和新水管,并让彭某找来公司员工负责接好水管、水泵进行抽水作业,将循环池内的30余吨废水直接排到了公司内空置的泥地上。废水通过泥土渗透,进入厂房后的灵溪中,造成灵溪水体污染。根据环保部门的检测,废水中苯酚和挥发酚含量分别超标139.3倍和145.8倍。该废水所含苯酚属于《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由该化学品造成的废水属于有毒物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胡某等人的行为已涉嫌污染环境犯罪。

  庭审中,曹九利根据事实和法律对胡某等人进行了指控,从犯罪原因、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对案件进行了理性分析,对被告人应负的刑事责任作出了法律上的评价,并进行了适当的法治教育。他指出,发案的根本原因在于被告人保护环境的意识不强,对法律敬畏不足。企业经营者一定要树立生态保护理念,企业经营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突破环境保护的底线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三名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当庭认罪悔罪,表示接受法律审判。

  据了解,该案是磐安县检察院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实施检察官员额制以来,坚持办案力量向一线倾斜、领导带头办理案件的具体实践。同时,该案也是该院助力剿灭劣V类水、助推浙中生态廊道建设,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中办理的一起典型案件。


浙江法制报 新 闻 00002 检察长出庭公诉污染环境典型案 2017-05-19 2 2017年05月19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