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年5月19日
温州市瓯海超腾鞋业制革有限公司(股东林建海、黄小珍):申请人温州市仲雄企业有限公司以你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你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破产清算申请书副本、相关材料以及本院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对申请如有异议,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公司登记股东林建海、黄小珍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资料等。如逾期未提交,本院将依法裁决。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浙江俐玛服饰有限公司(股东木金林、程月英):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车站支行以你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你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破产清算申请书副本、相关材料以及本院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对申请如有异议,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公司登记股东木金林、程月英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资料等。如逾期未提交,本院将依法裁决。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10862号
翁海宝、卢平平、邵刘影: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与被告翁海宝、卢平平、邵刘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1086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11民初684号
施良效: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经济开发区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巡回法庭(嘉北街道办事处)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6)浙0421民初5076号、5272号
嘉善高发加油有限公司、金明彪、金美其:原告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善高发加油有限公司、金明彪、金美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案号:(2016)浙0421民初5076号、(2016)浙0421民初5272号],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421民初5076号、527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一、被告嘉善高发加油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500000元及利息、复利、罚息(截至2017年4月11日为108049.83元;从2017年4月12日起,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本案《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四份《流动资金保证借款合同》约计计算利息、罚息、复息至本案借款实际清偿日止);二、被告嘉善高发加油有限公司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70000元;三、原告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对被告嘉善高发加油有限公司所有的抵押物(码头建筑物600米、加油机7台、储罐3台、400立方油罐2台、510立方油罐1台及发油泵1套)依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其中合同编号为8721120150011777项下的该笔债权第一顺位优先清偿);四、被告金明彪、金美其就上述第三项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款项仍不能清偿上述第一、二项债务部分在最高额65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059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63759元,由被告嘉善高发加油有限公司、金明彪、金美其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案判决不服,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许伟:原告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许伟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许伟偿还原告贷记卡透支额人民币7558.02元[计算至2017年2月15日,其中透支本金4980.81元,利息(包括罚息、复息)905.97元,透支应收费用(滞纳金)1671.24元];2、被告许伟继续给付利息及透支应收费用(滞纳金)(自2017年2月16日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原、被告签订的《丰收贷记卡章程》及《丰收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