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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 告

法院公告

2017年5月22日

  (2016)浙0212民初11561号

  康雅波、康定方、杭州兴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辉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12民初1156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246号

  浙江金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金尊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对原告张洁妍为与被告浙江金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金尊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212民初24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6988号

  黄永东、宁波腾森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宁波联弘纸业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黄永东、宁波腾森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宁波联弘纸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由本院审判员水旭波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俊娥、陈美娣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定于2017年8月1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6991号

  吕娜、张钢锋: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吕娜、张钢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由本院审判员水旭波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俊娥、陈美娣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定于2017年8月1日上午9时45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3民初2875号 

  洪华青: 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黄美捧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8月14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3民初3216号

  黄瑞宇: 原告李补军诉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你归还欠款979400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自2016年3月29日起按9794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8月15日14时1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604民初3084号

  平超:本院受理董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内网查询告知书、监督卡、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4民初1356号

  应乃利:上诉人陶春旗就(2016)浙0604民初1356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民初64号

  寇氏企业管理温州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云林与被告寇氏企业管理温州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8月28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涉外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9831号

  浙江富马仪表有限公司、浙江天瑞钢业有限公司、四川嘉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立弟、李波、刘浩然、张文红: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02民初98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803号

  陈冬梅:本院受理原告金正一与被告陈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302民初80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温州市斯洛普格服饰有限公司(股东:沈冰、黄辉):申请人张继明以你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你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破产清算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和本院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对申请如有异议,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登记股东沈冰、黄辉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如逾期未提交,本院将依法裁决。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2801号

  陈汉顶、李莉:本院受理原告郑云琴与被告陈汉顶、李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向你们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8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5民初87号

  华东阀门有限公司、温州华东阀门有限公司、温州市威特管件有限公司、夏福荣、朱小玉:本院已受理原告五洲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5民初87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5条、第20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五洲阀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原告五洲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5民初449号

  李新锋、曾国亮: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洞头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联系不上,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诉讼须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由审判员蔡志海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芳草、人民陪审员叶丽月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若人民陪审员叶丽月无法参加陪审,则有林梅林依次进行递补),并定于2017年8月28日下午16时00分在本院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5民初449号

  施志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洞头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联系不上,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诉讼须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由审判员蔡志海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芳草、人民陪审员叶丽月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若人民陪审员叶丽月无法参加陪审,则有林梅林依次进行递补),并定于2017年8月28日下午15时10分在本院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5民初456号

  王泰顶: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洞头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联系不上,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诉讼须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由审判员蔡志海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芳草、人民陪审员叶丽月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若人民陪审员叶丽月无法参加陪审,则有林梅林依次进行递补),并定于2017年8月28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4545号

  黄淑芬、南金林、王浙宁: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石支行诉被告黄淑芬、南金林、王浙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8月24日10时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4151号

  徐胜利、薛建芬、黄剑峰: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胜利、薛建芬、黄剑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8月24日10时30分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3944号

  郑立城、郑优丽、郑立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器城支行诉被告郑立城、郑优丽、郑立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8月24日15时30分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1539号

  包访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被告包访美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8月24日14时30分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1217号

  高爱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被告高爱金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8月24日14时50分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1214号

  林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被告林荣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8月24日15时10分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11919号

  屠献武、金国贤: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北白象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119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21民初5543号

  孟丽娟:本院审理原告朱雪强与被告孟丽娟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421民初554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一、准予原告朱雪强与被告孟丽娟离婚;二、婚生子朱哲烨由原告朱雪强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朱雪强承担;三、被告孟丽娟于每周的周六、周日有探望婚生子朱哲烨的权利,原告朱雪强有协助的义务。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950元,由原告朱雪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案判决不服,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17-05-22 2 2017年05月22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