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年5月23日
(2017)浙0108民初1232号
颜士程: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颜士程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9月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1270号
孙宽:本院受理原告秦红雨诉被告孙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9月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1955号
龚瑶:本院受理原告张进诉被告龚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9月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1902号
杭州兴宇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联冠薄膜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兴宇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9月5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1410号
郭池兵: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金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郭池兵、姚凌芸、虞伟东、陶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9月4日15时2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1697号
杭州力度广告有限公司、赵强、赵科、李坚、顾傲:本院受理原告王凤亮诉被告杭州力度广告有限公司、赵强、赵科、李坚、顾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9月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1842号
韩方久、黄芬仙:本院受理原告刘运其诉被告韩方久、黄芬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9月4日9时00分在本院浦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1885号
徐国祥、杭州培德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长安诉被告徐国祥、杭州培德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9月4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91民初2924号
绍兴沪锋机电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强熟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6)浙0191民初2924号民事判决书及缴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5107号
韩正明: 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城诉被告韩正明、贾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8月28日11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7799号
汪国萍: 本院原告杭州市余杭区华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金的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诺比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珂瑞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汪国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8月22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5710号
姚水波、周锋: 本院受理原告叶烨诉被告姚水波、周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8月28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6539号
张平平、晋艳丽: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信义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平平、晋艳丽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10民初1653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22民初4782号之二
王建平、陶秀珍: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天厨蜜源保健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建平、陶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22民初4782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确定:被告王建平、陶秀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杭州天厨蜜源保健品有限公司借款143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10月1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70元,由被告王建平、陶秀珍负担。原告杭州天厨蜜源保健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王建平、陶秀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递交应负担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1293号
程贤福:原告倪裕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外网查询、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9月1日上午10时00分在淳安县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247号
姜斌、余云霞:本院受理原告方祎与被告姜斌、余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27民初247号民事判决书。
(2017)浙0127民初247号案判决如下:被告姜斌、余云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方祎借款1000000元,支付利息410555.56元(2014年12月12日起暂算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并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0%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9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8145元,由被告姜斌、余云霞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205民初1020号
冯静达、汤良成:本院受理原告阮素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进行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8月2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05民初1154号
张丽:本院受理原告严琳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庄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2061号
李国民:本院已受理原告曹五太为与被告李国民、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12民初120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1954号
沈婷婷:本院受理的原告郑小冬与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12民初119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罗永桂、陈阿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华侨城支行诉被告罗永桂、陈阿萍、浙江永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组成合议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王欢娜、张永天: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华侨城支行诉被告王欢娜、张永天、浙江永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组成合议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7549号
袁晖、周艳、宁波市江东竹宝毛巾商行: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袁晖、周艳、宁波市江东竹宝毛巾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3591号
宁波荣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风雷: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现代门窗市场鸿运玻璃商行与被告宁波荣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风雷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04民初3591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112号
胡永浪、张莉君:本院受理原告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永浪、张莉君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04民初11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147号
徐邦顺:本院受理的原告石英女与被告徐邦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212民初1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9破2号
本院根据南通舜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5月11日裁定受理中基日造重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京衡(舟山)律师事务所为中基日造重工有限公司管理人。中基日造重工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7年6月28日前,向中基日造重工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合兴路31号中昌国际大厦812室;邮政编码:316021;联系电话:15957057517)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中基日造重工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中基日造重工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7年7月4日上午9时在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初1380号
李国庆:本院受理宁波舜象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16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行终428号
叶益新、郑要武:本院受理上诉人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被上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原审第三人叶益新、郑要武、金卓尔、程特丽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因你们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第(8)项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行终42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浙03行终427号
叶益新、郑要武:本院受理上诉人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徐欧阳与被上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原审第三人叶益新、郑要武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因你们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第(8)项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行终42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浙03行终426号
叶益新、郑要武:本院受理上诉人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陈明凡、孔贺双与被上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原审第三人叶益新、郑要武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因你们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第(8)项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行终42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208号
邓玲莉:本院受理原告朱平生与被告邓玲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302民初20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1462号
钟永、梁桂玲: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3民初14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