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年5月24日
(2016)浙0204民初5362号
汪新忠:本院受理原告董剑斌与被告王新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04民初536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7169号
徐国兵、陈明玉: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国兵、陈明玉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04民初716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3029号
蔡锡尧、蔡晓飞、卢光、蔡晓航:本院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蔡锡尧、蔡晓飞、卢光、蔡晓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审判点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诊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693号
宁波龙盟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金联担保有限公司、陈伟亚、王世宏、林潜、宋家乐:本院对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支行为与被告宁波龙盟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金联担保有限公司、陈伟亚、王世宏、林潜、宋家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212民初6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0628号
杨邦东:原告徐克存与被告杨邦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12民初106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688号
严晨浩:本院受理的原告胡良玉与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212民初6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1561号
康雅波、康定方、杭州兴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辉与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12民初1156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04民初1021号
张牡丹:关于原告徐冬云与被告张牡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日受理,后因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被撤销,由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简式文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本案由本院代理审判员朱琼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刚、张志君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定于2017年9月8日上午9时在鄞州区徐戎路126号(原江东法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本案可能使用令状式裁判文书或简式裁判文书。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604民初2046号
义乌市麦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陈建良、薛迪菲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章镇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602民初3122号
绍兴国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绍兴建业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绍兴市天立室内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罗朝丰、张秋利、陈兴国、戴雪松、杨桂芳、章文星、章根法、李建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外网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8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