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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 告

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送达公告

陈章荣(公民身份证号522123198609151088):

  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由于你拒不配合,未提供有效邮寄地址,且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余城法强催(拆)字【2017】第0003651号)内容如下:

  本机关于2016年11月13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余城法罚字[2016]第41027387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催告,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向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南苑中队(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兴路91号)领取《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后,自行拆除在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兴路43号卡夜咖啡店内违法建设的隔层及楼梯(投影面积66.94平方米)。

  逾期仍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拆除。

  你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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